第二节刑事审判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67年至1972年,经各单位各部门检举揭发,“支左”部队军事管制小组和区人民保卫部审判各类刑事案件21起,其中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案件占62%,强奸、流氓、贪污、坏分子等案件占38%。
1973年9月至1979年,区人民法庭(法院)成立期间,根据1952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审判刑事案件88起,其中强奸、流氓案件占43%,盗窃案件占7.9%,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和坏分子案件占8.2%,杀人、伤害、虐待案件占6%,贪污、贯赌案件9.9%,交通肇事案件占12%,其它案件占13%。
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以前的109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改判31起,平反18起,减型1起。是年年末,由原受理公安机关直诉案件改为受理检察机关诉讼案件。随后,相继实施五届人大会议颁发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律师辩护及法庭合议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及稳私和法律规定保密案件外,一律开庭公审。
从1980年至1985年,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182起,其中强奸、流氓案件占16.8%,杀人、爆炸、伤害占20.5%,抢劫、盗窃案件占38.8%,贪污、受贿案件占4%,虐待案件占2.4%,交通肇事案件占5.7%,其它案件占11.8%。1983年8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审理死刑、死缓、无期“三大刑”案件审判权、到年末收回。期间,判处列刑案件1起1人,无期徒刑1起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