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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审判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65年至1966年,由美溪区人民法院设置的民事审判组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平均每年调解民事案件40至60件。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民事调解工作停止。
  1973年至1979年,由区人民法庭和区人民法院,依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1年颁布的《婚姻法》等国家法律,审理判决各类民事纠纷案件305件,其中离婚案件占56.7%,赔偿案件占29.8%,房屋案件占1.9%,扶(抚)养案件占3.9%,债务案件占1.7%,继承案件占2.8%,其它案件占3.2%。从1979年,开始受理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当年调解34件。
  1980年1月,新颁布的《婚姻法》实施后,按照《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建立了民事陪审、合议、公判制度。1983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贯彻“着重调解”的方针,实行了分片包干,就地办案责任制,加快了民事审判办案和民事调解工作进度。到198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96件,其中离婚案件占58%,赔偿案件占18.5%,扶(抚)养案件占4.9%,房屋案件占0.6%,债务案件占5.3%,继承案件占7.4%,宅地纠纷案件占3%,财产纠纷案件占0.6%,其它案件占1.7%。同时,调解民事纠纷7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