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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构

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1981年2月,成立区司法科,编制2人,副科长1人。
  1983年,编制增至5人。
  翌年,区司法科变为区司法局,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员编制8人,局长1人。
  1985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