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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工作


  1983年,根据《人民调解条例》,开始进行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调解,当年办理纠纷调解80件。
  1984年以后,增加了赡养、抚养、买卖、继承、承揽加工、医疗赔偿等纠纷调解业务。到1985年,年均调解各种纠纷98件。在纠纷调解中,坚持把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以说服教育为主,使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得到合理解决,防止了矛盾激化,增强和促进了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