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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律师

第四节律师


  198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工作条例》,为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初步承办了律师辩护事务。到1983年,年均出庭辩护4次,代书诉状5件;律师事务收费40元。
  1984年,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出庭辩护2次,代书诉状29件;律师事务收费86元。翌年,经过组织法律律师事务所人员广泛宣传律师工作的职能,扩大了律师工作的影响。至年末,共出庭辩护10次,其中民事代理6次。同时,还进行非诉讼调解6件,进驻法律顾问单位6个,帮助有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解答法律咨询35人次,代写诉状37件。全年律师事务收费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