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征兵
第三节征兵
1956年起,开展义务兵征集工作,兵员为适龄青年职工。按照义务兵征集条例规定,由局党委负责宣传、动员,局职工医院负责体检目测,部队医院进行复检,然后由地方党委讨论批准。
1968年后,每次征兵工作中,皆组成区(局)征兵领导小组,由1名党委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采取各单位推荐、职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区(局)征兵领导小组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把好新兵入伍的质量关。
多年来,区(局)适龄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参军,保证了部队的兵员需要。到1985年,共为国家输送空军、海军、步兵、坦克兵、高炮兵、工程兵、消防兵和森林警察等多兵种新兵1247人。(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