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优抚
第二节优抚
1960年至1985年,全区共有军烈属优抚对象15户,20人。年均发放救济费15999元。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区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以每户人(月)12至15元(1976年后变为15至21元)的标准,定期定量发放优抚金,使优抚对象的平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除定期定量救济而外,每遇修房、医疗、取暖、换季还另给补助。在节日里还实行节日补助费。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新年3个节日,按人(月)优抚金额,加发补助费的四分之一;春节加发二分之一。优抚对象的学生除给予减免学杂费外,每学期开学时还发给适当的文具费和书费(小学生每人3至5元,中学生每人7至8元)。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常召开军烈属座谈会,报告会;组织送春联,贴年画,帮助搞卫生,拆洗衣服,举办扭秧歌拜年,写慰问信活动,对军烈属进行走访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