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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至1985年,全区共安置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13批868人。其中,转业军官78人,占8.9%;复员、退伍士兵790人,占91.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转业军官原则上按原职务分配使用。区民政部门对分配来的转业军官一律安排干部职务。其中,2名副团级人员分别安排担任区(局)党委副书记和副区(局)长;5名营级人员有3名分配任科长,副科长;2名任基层党总支部书记、林场场长(主任)职务。连级人员安排基层单位任段(队)长2人。转业、退伍复员的士兵,均根据各自特长和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妥善安置在营林、木材生产、综合利用战线,从事生产劳动或管理工作。现在大多数已成为各单位的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