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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社会救济

第四节社会救济


  从1954年,开始民政社会救济工作。至1985年,共有社会救济对象115户,195人。年均救济费开支41429.10元。全区救济对象主要分3类:1、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2、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下放退职的老职工;3、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及生活困难的犯罪家属,归八百或因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者。按照不同的救济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和暂时救济两种方式。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分为3个等级;其中没有经济收益,依靠救济费为唯一生活来源者定为1等,每人(月)补助12至21元;有少部分经济收益、能解决部分吃菜或烧柴得定为2等,每人(月)补助10至15元;有一定的经济收益或在亲属家庭同居者定为3等,每人(月)补助8至15元。此外,每逢救济对象遇到暂时性困难,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应急性的救济补助。(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