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婚姻登记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8年至1985年,全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0403对,平均每年371.5对。
1980年以前,凡符合女18周岁、男20周岁以上的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者,均可持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和个人户口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此期间共办理结婚登记6253对,平均每年272对。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规定结婚年龄为女20周岁,男22周岁。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除携带个人户口薄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外,还持医院的身体健康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计划生育准生证,民政科方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签发结婚证书。至1985年,全区共登记4150对,平均每年830对,比1958年至1980年年均增多2.0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