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殡葬管理
第六节殡葬管理
1980年,区民政部门开始进行殡葬管理工作。当年,实行死者深葬制度,并组织人员对全区墓葬地进行1次调查。1982年,在查清区(局)墓葬底数的基础上,经过统一规划,将东山、南山、石人沟、四十三公里确定为公墓墓葬地,其中四十三公里为回族公墓墓葬地。同时,又动员有关家属将散埋的,以及影响公路、铁路、交通和生产建设的144座坟墓,一律限期迁移至公墓地。从1985年起实行火化殡葬,死者(除保留特殊民族习惯的少数民族)均经柳树(南岔区境内)火化场火化后,再将骨灰埋入公墓墓葬地。至年底,共火化死者206具,火化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