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民事调解
第七节民事调解
1973年至1985年,全区共发生民事纠纷案件13062起,经民政部门调解的案件占65.2%,转到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案件占34.8%。长期以来,在民事调解中,一直贯彻“调解为主、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的方针,注意发挥各个街道居民委、基层单位党、政组织与民政部门的配合作用,采取单位包职工、街道包家属的方法,力争就地解决、就地消除各种矛盾,以减少民事案件的发生。1980年以后,还在各街道办事处配备民事调解专职干部13人。区民政科亦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民事调解手续制度,加强了民事调解管理工作。(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