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第二章劳动
第一节机构
1952年4月,森林工业分局设劳动工资股,定编8人,股长1人。
1953年7月,森工分局劳动工资股变为森林工业局劳动工资科,定编16人,副科长l人。
1959年6月,局劳动保护科并入局劳动工资科,劳动工资主管人员增至18人,正、副科长各1人。1964年,局劳动工资科更名区(局)劳动工资科。到1979年,劳动保护业务分出。
1967年10月,区(局)劳动工资科被区革命委员会劳动生产组取代,后改区革命委员会劳动工交组,民政劳动组,主管劳动工资人员2人,组长1人。
1970年恢复科室机构,设区民政劳动科,主管劳动工资人员5人,科长1人。
1974年至1985年,民政业务划出,区民政劳动科变为区(局)劳动工资科,人员编制16人,科长、副科长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