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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职工

第二节职工


  一、职工来源
  1952年森林工业分局成立后,除从翠峦、乌敏河、浩良河等森工企业调进部分职工外,又从巴彦、明水、呼兰、汤原等县的支林人员(俗称套户)中招收部分临时工,年末企业全员职工达6103人,其中固定职工3629人。  1953年,有五道库森工分局太平山,安全河作业所和浩良河出河场的职工划入。翌年从山东、热河招工2500人。同时又有上级劳动部门调入,学校分配的毕业生进入。至1956年,经过清理工人队伍和发展“肃反”运动,加之当年木材生产停产。全员职工降至4097人,其中固定职1331人。
  1957年至1959年,先后从辽宁开源、山东东阿、梁山、聊城、金乡、微山、寿张等地接收灾民、支边青年和招录全同工2467人。1958年以后,又外招盲目流入人员和部分家属3451人。当时职工自动退离及转出变动较大。到1960年,全员职工8487人,其中固定职工4430人。
  1961年经过精简下放,全员职工缩减为7335人,其中固定职工为3917人。1962年至1963年,录用局职工子弟126人;从浩良河制材厂、南岔林业局调进职工296人;在山东潍坊、辽宁瓦房店招用技术工人18人。同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又有部分职工自劝退职回农村。全员职工变为6256人,其中固定职工4631人。
  1965年以后,全局职工队伍基本趋于稳定。职工子弟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院校和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退休职工子女顶岗,已成为区(局)职工主要来源。到1985年区(局)全员职工达9593人,其中固定职工8533人。在此期间,新增固定职工2925人。新增固定职工中,复员退伍军人员占30%,退休职工子女顶岗人员2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占23%,职工子女就业人员占24%。
  二、职工分类
  1955年,在全局职工(包括临时工)中,划分生产工人1618人,管理人员633人,工程技术人员125人,服务人员与其他非生产人员533人。
  1960年,分为生产工人4923人,学徒32人,工程技术人员50人,管理人员702人,服务人员1908人,其他人员87人,基本建设人员785人。在生产工人中,木材生产人员占88.2%,机械检修人员占2.3%,营林生产人员占4.1%,木材加工人员占2.4%,综合利用人员占3%。
  翌年,在职工中,生产工人占57.36%,学徒工占0.48%,工程技术人员占0.67%,管理人员占12.37%,服务及其他人员占22.34%,基本建设人员占6.78%  1968年,在生产工人中,木材生产人员占70.2%,营林生产人员占6.3%,木材加工人员占12.6%,综合利用人员占6.%8,机械检修人员占4.1%。
  1985年,在职工中,分为生产工人4433人,工程技术人员248人,管理人员1349,服务人员2486人,其他人员384人,基本建设人员693人。在生产工人中,木材生产人员占38.24%,综合利用人员占16.76%,营林生产人员占25.24%,木材加工人员占12.32%,机械检修人员占7.44%。  三、劳力调配
  建局初,劳力调配统由局人事部门主管,局劳动工资科只负责招工。1958年,工人调转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干部调转的工资关系,划归局劳动工资科管理。1954年以后,通过登填职工登记表,内查外调,逐步建立健全了职工档案。各单位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生产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均由区(局)批准下达。职工的调转,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履行调令、工资介绍信手续。各基层单位无权调入任何人员,只准许内部调剂人员的工种、岗位。如出现劳力不足时,需请示区(局)劳动部门统一解决。各单位职工辞退除名,经上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