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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资管理

第三节工资管理


  一、基本工资
  1952年,局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工种计进与计件工资2个种类。计进工资,即工种等级工资。工人分为8级,干部23级。计件工资,主要适用于生产一线工人,按不同工种标定定额金额。当时,各类工资统按工薪分计酬,每个工薪分分值相当于人民币0.215元。1954年,首次调整工资,以执行计时工资职工为对象。按60%的比例调资754人。月均增长工资额15080分。
  1956年,由工薪分改为人民币计酬。同时,进行工资改革,对2951名职工调整了工资级别。全局月平均工资额增长率为14.41%。
  1963年,又对2761名职工进行一次靠级定级,使月平均工资额增长6%。1965年1月12日,由五类地区工资标准变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人月均增资额2.50元。
  1968年,取消计件工资,全局工人一律实行“斗批改”工资,按1959年前、1960年前、1962年以后3个工龄年限,划分生产、营林、后勤3个种类,评定基本工资额,最高的生产工人月工资为70元,最低的后勤工人月工资为40元。1970年,工人“斗批改”工资兑现为8级等级工资标准。
  1979年以后,在木材、营林、基本建设一线生产工人中,恢复计件工资。
  1977年至1985年,区(局)连续进行调资9次,其中全局职工普调1次,文教卫生职工、公安干警系统各普调1次,全局职工按40%的比例奖励升级2次,按10%与1%的比例奖励升级4次,人月平均增资额达10.27元。(见附图)
  二、辅助工资
  (一)林区津贴
  建局后,即实行林区津贴,分林场和局址所在地3个档次。远离局址的丰丽、丰林、丰岭、白山、丰沟等林场、森林经营所按基本工资的30%计发。大昆仑、小昆仑、丰茂等林场、森林经营所按25%计发。局址所在的职工按20%计发。1959年6月,局址所在地的职工林区津贴由基本工资的20%降为18%。
  (二)附加工资
  1970年1月,区(局)将原超额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发放加象为执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一线生产工人每月发给5元,后勤工人和管理人员每月4元。并按出勤工作日计发,加班不加发;病假、事假、工务不扣发;无故旷工1天全月停发。1971年后,无附加工资的职工,再不补添。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调转时也不取消。1985年4月前,退休、退职人员均将附加工资做为工资基数计算在退休、退职费中。1978年以后,在每次工资晋级中,凡级差升级额超过5元以上的,均以超过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升级额不足5元(含5元)者不冲销附加工资。
  (三)加班加点工资
  1954年8月,局根据国家劳动部文件精神实行加班工资。在公休日从事生产工作的,分别按计时工资的日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的定额单人加发1天工资,法定假日每日加发2天工资。
  (四)保留工资
  区(局)执行的保留工资有2种,1种是因考工评级没有达到本人工资等级的,暂时保留原工资。另1种是工作变动后,新评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原工资标准者,根据企业工龄长短给予补贴,亦为保留工资。
  (五)停工工资
  因工作无法安排而造成停工的,3日内照发全部工资,超过3天以上,按工资的75%发给。
  (六)煤粮补贴
  1965年4月1日,按国家规定,实行煤粮补贴。当时限定为1965年前的固定职工,按家庭实有人口计算,每人月为0.58元。翌年3月26日接黑龙江省文件精神,煤粮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1966年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及退休职工。1969年规定职工死亡后,煤粮补贴可转给其有工作的子女。新出生的人口不再补添。
  (七)副食品价格补贴
  从1979年11月1日,为职工发副食品价格补贴。在职的固定职工、长期临时工、经批准的合同工及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月补贴5元。
  (八)物价补贴
  1984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监察局的联合通知,从当月起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物价补贴5元。
  (九)肉食品补助费
  1985年4月起,每个职工每月发给肉食补贴3.5元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1月,实行班主任教师津贴。区(局)中、小学班主任教师以班级学生数为核定标准,按月计发。中学班班主任每班不超过20个学生者,每月4元;21至35个学生者,每月5元;36至50个学生者,每月7元;70个学生以上者,每月9元。小学班主任津贴等级与中学班主任相同,只是每等级比中学班主任少1元。同时规定每个班主任每月病、休超过10天不足20天者,按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者全月不发。(见附图)
  (十一)班组长责任津贴
  1952年建局后,凡不脱产的工组长,每月发给5元的津贴。1964年,取消。1981年恢复工组长津贴制度,标准仍然每月5元。
  (十二)取暖补贴
  1952年,局取暖期定为5个月。在一个取暖期内,每个带家的职工发给6榴木拌烧柴送到家,以实物代替补贴。不带家的职工,以1.5吨元煤的比价换算为工薪分计发现金。1956年规定,取暖期延至6个月,人月取暖费核定为5元,人年30元,一次计发。1957年取暖金额改为人年35元。
  (十三)森调津贴
  建局初,为伐区调查外业人员发森调津贴,每人月以基本工资30%的比例计发,并按日发菜金,每日2个工薪分,约合人民币0.43元。1956年10月菜金改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日0.42元。1965年1月3日,将森调调津贴与伙食费一并合为外业补助费,每人日0.80元。1981年5月后,变为每人日1.30元,按月计发。
  三、奖金
  建局初,对于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只给予荣誉奖励。1958年,开始实行跃进奖金(后改为综合奖)奖励。当年以工资总额节余部分和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做为奖金来源,根据全年生产工作成绩,经过民主评定,领导审查,按生产工人和非生产人员,划分一、二、三个奖金等级。生产人员:一等的按1个月工资总额的40%至50%发放;二等为35%;3等为25%至30%。非生产人员;一等的为40元,二等的33元,三等的27元,非生产人员的奖金如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50%,则按生产人员一等的比例计发。
  1966年后,奖金停发。1970年,根据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文件规定,将奖励基金改为附加工资。
  1979年以后,重新实行奖金奖励。从计件工资总额中提取10%的基金作为资金来源。执行计时工资的职工,年终分一、二、三个等级,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奖金数额,一次性地发放。执行计件工资的职工,按月核定原材料消耗额,以节约比例发放物资燃料节约奖。
  1983年,按上级规定,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30.54%的基金作为奖励金。到1985年,职工平均八年奖金为110元。其中,生产单位人年T40元,非生产单位人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