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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劳动保护

第五节劳动保护


  一、机构设置
  1952年,森林工业分局设保安股,编制2人,股长1人。各基层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配1至2名技术员担任兼职安全员。
  翌年,保安股改为局保安科,编制5人,副科长1人。
  1958年,局保安科改为劳动保护科,编制5人,科长1人。翌年划入劳动工资科。1979年划出,重设局劳动保护科。
  1980年至1985年,局劳动保护科改为区(局)安全技术监察科,编制4人,正、副科长各1人。
  1983年后,成立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局各基层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42人,兼职安全员47人。
  二、安全生产
  1952年,林业局按不同生产岗位,分别制订了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1953年至1954年,开展了工人安全技术培训、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
  1961年,在大各生产单位和车间、段(队)充实、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实行了1日3会(出勤、收工、山场安全碰头会)、二.五教育(每周财二、周五专门安全教育)和3级教育(局、场、段分级抓安全教育)规章制度。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到1963年,进一步开展和加强了生产检查活动,规定全局每季1次大检查,每月1次小检查,各基层单位每月1次大检查;每周1次小检查,车间工段每周1次大检查,每日1次小检查。运材汽车实行1日3检查制度。使全局年生产事故发生率比1954年下降2.3%。
  1980年6月20日,以机械生产作业为重点,开展以纠正违章为中心的百日无事故活动,使年事故发生率比1968年下降1.7%。1982年区(局)成立锅炉监察委员会,设专职监察员,开展了锅炉的安装、使用、报废、更型等技术管理,逐台登记;司炉工、水暖工、锅炉安装与水质处理人员分立档。并定期进行锅炉检验、测试工作。
  1984年至1985年,以技术培训为重点,先后举办司炉、采伐、爆破等工种的技术培训班,共培训271人次,提高了技术人员安全操作水平,使1985年事故发生率比以前历年平均下降73%。
  三保护用品
  1958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开始为木材生产、木材加工、营林生产、机械检修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有雨衣、棉胶鞋、腿绑、线手套、防雨布、防蚊油、围裙等物品。山场检尺员、验收员和技术员,冬季加发棉大衣、毡鞋。当时发放的雨衣、棉大衣,均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棉大衣2年,雨衣3年)以旧换新。其它用品,除线手套按月发放外,都是1年1次。至1963年,每个生产职工人年平均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金额为13元左右。
  1964年,开始发放棉、单工作服。随后,渐次成为劳动保护用品主要项目。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根据不同工种对象,规定使用年限2年或3年,以旧换新。到1985年,各类生产职工,人年平均劳动保护用品达25元。
  1978年后,通过局劳动部门核定人员、工种,确定发放范围和品种、样式,建立劳动用品台帐、卡片,发放领用证,完善了发放领取制度和以旧换新,丢失赔偿制度,加强了使用管理和使用监督。  四、职工保健
  1963年,实行职工劳动保健制度,对于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部位从事生产工作的职工,按每人月半斤豆油,2斤猪肉,l斤白糖的标准,发给劳动保健食品。同年7月,将保健食品改为保健津贴,分甲、乙、丙3等,按日计发。甲等每人日0.30元,乙等每人日0.20元,丙等每人日0.15元。后又改为按月计发,甲等每人月8.80元,乙等每人月660元,丙等每人月3.30元。
  1979年7月,由于副食品价格的提高,享受保健人员每人月每等各增加1元,即甲等为9.80元,乙等为7.60元,丙等为4.30元。至1985年,有享受保健津贴人员348人,年金额为18428元。  五、工业卫生
  1967年,区(局)对在有毒、有害部位工作的职工实行1年1次的定期健康检查和不定期的复查,对于因工业毒害损伤器官系统或形成疾病的,随即给予调转适当的工作岗位或安排医疗。据调查发现,区(局)有40左右个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有400名工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素。其中氯化作业占很大比重。大多数职工暴露于80分贝以上噪声环境中。此外,高温、幅射物理因素的危害也有不同程度存在。
  1961年以后,开展饮食服务业的健康检查工作。凡发现不符合健康标准人员,均调离了工作岗位。
  1984年,为使化学工业生产单位不致造成污染,采取废气废水混入、3级程度工业废水处理,即用机械方法使废水中的悬浮物沉下来,通过2级生物处理,使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又实行深度处理,使废水达到生活用水标准。
  六劳动保险
  (一)职工休假
  建局之后,即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休假制度。每日8小时工作制,星期天为休息日。月平均工作25.5天。另外,每年还有法定假日7天,即新年放假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但由于林业季节性生产任务,有些单位不能正常休假,便采取轮休、串休的办法补休假日。休息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形式不变。
  (二)工伤私伤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费用全部由林业局承担,工资照发,并补助一定的膳食费。工伤定残退职者,按月付给致残抚恤金费或工残费补助费,直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如恢复劳支能力尚能再工作者,则由有关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因工死亡或致残退职尔后死亡者,发给3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做丧葬费。并为其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支付抚恤金,其比例为:供养1口人的,每月发给死者工资的25%;3口人以上者,发死者工资的5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由林业局负担,病伤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按月付给救济费。标准为: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另外,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企业医院医疗,亦由林业局负担二分之一的医疗费。
  1952年至1985年,区(局)有离休、退休职工1889人,其中离休职工56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离休、退休职工均按工龄及工作贡献,以原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金。如出席全国劳动模范执行原工资100%,1948年前参加工作并享受过当地人民政府薪金制度,以后仍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执行原工资的100%。1945年9月3日前参加工作的,除照发原工资外,还按其年限的长短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6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基本工资。1985年,区(局)年离休、退休金达2312121元。
  1982年以后,还设立老干部办公室和老干部、老工人活动室,进行了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和照顾工作。
  (四)职工疗养
  建局后,凡因病因伤需要疗养的职工,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介绍,职工医院诊断,分区工会批准,即可进行疗养。到1985年,共有156名职工分别在兴城、汤岗子、太阳岛、呼兰、五大连他。伊春等地进行过疗养。平均每年5人,每个疗养期一般为3个月。疗养期所用的医疗费、床位费,均由局行政部门负担。工伤疗养人员,还承担车船费,适当的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