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凡例
凡例
一、《牡丹江市志》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由中共牡丹江市委领导,牡丹江市政府主持,众手编纂而成。
二、本志记述事物时限上自发端,下至1985年末。重点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史纪年使用公元。1931年以前注明朝代年号,1932年以后均不加注。“东北沦陷时期”指1932年至1945年8月。“解放后”指1945年8月以后。
三、本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不包括辖县(市),包括辖县(市)时加注释。
四、本志分上、中、下3 卷,共31编。结构设编、章、节、目四个层次。编首一般设“概述”,章下设序。
五、本志体裁以志为主,记、传并用,图、表、照片穿插其中,附录排后。
六、本志除“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相结合外,其它均采用“以事为经、以时为纬”的记述方法。
七、本志“人物编”以“在世人物不立传”为原则。顺序按卒年排列,反面人物列后。
八、本志记事遇到的地名、机构、官职等均依当时称谓。古地名注明今名。
九、本志记事遇到的计量单位按当时计量单位记述。新中国成立后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本志记事遇到的币种按当时币制记述。新中国成立后,新人民币流通前所用货币除注明者外,均换算成现行人民币。
十一、本志所记各类统计数字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统计局没有公布的,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
十二、本志资料来源广泛,经核实后载入,除必要者外一般不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