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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实施

第三节 政策实施



                 第三节 政策实施
  1963年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育间隔拉长的人口控制办法。提倡晚婚年龄男27岁、女25岁,一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第二胎要间隔4年以上。当年5月,先后抓五处试点工作,并在西安区召开现场会,然后在全市铺开。全市要求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只占已婚育龄妇女的30%。当年出生率为52.12‰。
  1964年,牡丹江市规定农村男26岁、女24岁,城市男28岁、女26岁为晚婚年龄。当年晚婚率只达到37%左右。出生率下降到41.59‰。
  1965年9 月21日—22日,牡丹江市人民委员会在工人文化宫首次召开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大会。有65个先进集体、310名积极分子受到表彰奖励。当年出生率下降到36.16‰。
  “文化大革命”初期,虽然机构遭到破坏,工作基本停顿,但是这一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还是呈下降趋势。特别是1969年,出生率已降到13.58%,为建国以来人口出生率最低的一年。
  1973年进一步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全市做各种节育手术的 21379例,比1972年增长 58%。晚婚年龄执行黑龙江省新规定,比市规定的男女婚龄各少一岁。当年晚婚率50%。1974年晚婚率提高到64%。
  1974年12月到1975年6月,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大会战。会战期间,落实各种节育措施29300多例,其中做三种节育手术的有6356例。三种手术中结扎1045例,放环3133例,人工流产2178例。经半年会战,使全年出生率降到15.57‰,比上年减少3.30个千分点。会战后,奖励111个先进集体和482名先进个人。1975年第一季度,结婚1006人,符合晚婚年龄的占70%,农村符合晚婚年龄的占68%。全市有90%以上青年落实了晚婚计划。
  1978年开始使用计划生育证,按计划分配生育指标。要求生育的妇女,提前申请,填报计划生育证,待批准后方可生育。这一措施使下一年的出生率减少1.31个千分点。1978年晚婚率为81.7%。
  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牡丹江市于1979年9 月18日召开1500多人参加的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大会。会上,牡丹江商业学校教师李晏代表全市1815对决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向只有一个孩子和还没有生育的育龄夫妇发出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倡议书。
  同年,黑龙江省重新规定晚婚年龄。城市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女性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1980年9 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及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以后,到年末全市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达一万多对。一孩领证率为95.4% ,计划生育率达90.6%。年内有11430名男女结婚,达到晚婚年龄的有10591人,晚婚率92%。
  1980 年开展“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无大月份引产)单位活动。1981 年,出现“三无”单位647个。
  1982年6 月26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在市纺织工业公司召开“推行群众联防合同制”现场会,推广“计划生育联防小组”、“未婚青年联防小组”、“计划生育奖罚合同书”等做法。
  1983年,对晚婚作出新规定。规定按原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才算晚婚。按新规定,1984年晚婚率为81.2%。
  1985年一孩率达到89%,多孩率下降到1.0%,计划生育率达到94.3%。初婚女性4704人,其中晚婚3722人,晚婚率为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