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管房产与拨用房产
第二节 自管房产与拨用房产
第二节 自管房产与拨用房产
一、自管房产
1945年各较大企业,按系统对口接管一部分房产,这些房产由企业自行使用与管理。1952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全市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产作价投资给企业。全市16家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产675 栋,181197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平均作价74.3 元共计1346.3万元,并收回6家不合投资条件企业的房产21栋,3766 平方米。作价投资房产变为单位自管产。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有的工商业者把房产作为入股投资,使企业自管房产增加。随着生产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国家逐年在城市兴建大量专用房屋,加上各企业新建厂房和职工住宅,使单位自管房逐年增多。1978年,企业共建厂房、仓库、营业用房、职工住宅22.7万平方米,使总面积达到374万平方米,占全市房产总面积的74.1%。
1983年,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自管产进行普查,加强对自管产的产籍管理。在审查登记、核定产权后,根据国家授权范围规定,发给自管产所有权证书。自管产单位也开始建立房产管理档案。从1985年开始,房产管理部门对自管产实行统计年报制度。
1985年自管产787.9 万平方米,占全市房产总面积的80.8%。其中属全民所有制的668.3万平方米。属集体所有制的119.6 万平方米,各占全市房产总面积的68.5%和12.3%。单位设房管机构的40家,共有管理人员319名,房屋维修工人1319名。
二、拨用房产
牡丹江市拨用房产是从1950年开始的。到1963年共有拨用产9.6 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3.3%。其中拨给党政机关2.6万平方米,拨给文化教育事业单位5.1万平方米,卫生事业单位1.9万平方米。在拨用房产中,混合结构的3.63万平方米,砖木结构的5.93 万平方米,简易结构的0.04万平方米。这些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拨借给事业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维修款由市财政拨给,更新由地方或国家投资解决。拨用产由于无偿使用,市政府对用房单位失去监督与控制,出现问题较多。有个小学将暖气片拆掉1/5 ;有个小学拆房盖铁瓦打炉筒;还有3 个单位的拨用房被全部拆掉;甚至变卖、转让现象也都存在。针对这种混乱状况,房产部门在60年代曾提出过对拨用产实行统一管理,但未能实现。1964年房地局对拨用产组织一次普查,发现有倒塌危险的房屋641平方米;严重破损的1.5 万平方米,占拨用产面积的15.6%;一般破损的4.9万多平方米,占51.0%。
1976年拨用产11.3万平方米,1982年达到25万平方米。在1983—1984年的产权普查登记后,对拨用产一律发给拨用证,由市房产部门统一管理。1985年共有拨用产28.2万平方米,占全市房产面积的2.9%。其中机关团体用房4.9万平方米,文化体育系统用房2.4万平方米,教育系统用房15.7万平方米,卫生系统用房5.2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