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人房产 第三节 私人房产
一、发 照
1946年市政府决定。对市内房产进行登记确认产权,办理房照。1947年发照2396件,1948年发照381件。换照房屋总数23545 间,换发房照占应换发总数的53%。1953年私产换发房照,郊区农村房产包括在内,全市有照私房户数增加。到1956年私房改造前,全市有照私产8313户,房屋面积515800 平方米。1965年第二次换照,换照和补办房照10652户,面积331252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05690平方米,简易结构225562平方米。1973年第三次换照,已掌握的城区和部分郊区私房18728户,583309平方米,换发照13728户。1983年第四次换照,四个城区申请登记的总数21230户,其中非法私建的3670户,占总数的 17.3%;单位买私房916户,占总数的4.3%。到1984年末,已换新照的私房12273户,占申请登记户数的57.8%。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时,私有房产有83.5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面积的8.6%。
二、代管房产
在新旧社会交替,社会动荡期间,有些房主离开本市。在确认产权后,这部分房产由政府代管。比照公房进行管理,单独立帐,退还时结算。1948年,为65 户房主退还代管房屋671.5间。1949年3月,代管产6667间,为私有房产的21.9%,其中收租4316 间,月租金21940.8万元(东北流通券)。到1955年末,已发还代管产2.7 万平方米,所剩10.6万平方米,年租金65.4万元。1956年在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代管产按规定作了处理。
三、经租定息
1956年 2月对私营房产出租面积超过三、五间或百平方米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动员,房主申请,实地评价,分两批接管467户,125378 平方米。改造后这部分房产采取经租定息的管理方式,由房产处经营管理,按作价给房主付息。前4 个月平均按年息2.56厘付息,后改为年息5厘,按月付息。对困难户另给附加息。1956和 1957两年,经租定息房共收租金618599元,总支出费用782204元,超支163605元,其中定息付出133485元,附加息付出38933 元,给房主还债3023元,修缮费504091元,房地产税50235元,保险费13706 元,管理费36965元,其他支出1766元。为经租定息房产主或子女安置就业30名。按附加息给予生活补助的71户。对私营房产进行改造后,私有房产占全市房产比重由33.9%下降为23.3%。
四、租 赁
解放初期居民住房比较紧张,政府曾动员私房主出租余房。1952年市政府制定《牡丹江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照顾到租赁双方的利益,租金以公房租金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社会主义改造后,出租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改造起点以下)的,由政府给评定租金。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政策允许的房屋出租看成是“资本主义剥削”,强行房主执行公房租金标准;有的甚至强行没收归公,解除租赁关系;有的有空房不敢出租。对私产管理无法进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个体工商、服务业的发展,房屋租赁多起来,对私房的管理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规。1982年调查发现,非住宅房屋租金越来越高,有的超过公企用房租金标准的2—3倍。市物价局和房产局联合发布《加强非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规定非住宅房屋租金不准超过公房租金标准的30%,但贯彻不力,许多房主不执行。1984 年全市出租私房约2000户,占私房总数的十分之一,其中住宅500户,营业用1500 户。私房租金价格严重失控,高低差价悬殊。住宅每平方米月租金0.5—1.2元,高于公房38倍。对租用营业房的 172户调查,每平方米最低6 元,最高50元,平均20元以上。比公企房最高价高出14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产局于1985年拟定《牡丹江市城镇私房租赁管理办法》,待报批后执行。
五、交 易
1956—1965年初,私产交易要经过三个单位、五道手续。1965年4 月将私房管理的各项业务划归房产局统一领导,简便了交易手续。1966年 6月至1975年,基本放弃对私房交易的管理,致使交易中漏税户增多。1983年在换照登记中,发现漏税1444户,占登记总户数的6.8%。1984年成立私房买卖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价格,每办一份过户都要实地察看,按房屋质量和所在地址评价。1985年办理交易560户,面积为17576 平方米,住户申报价168.9万元,评价219.5万元,契税收入13.5万元,评价比申报价多收契税3.1万元。
牡丹江市1979—1985年私房交易情况表
六、落实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私房158户(不包括各单位自行挤占的)506.5间,10309平方米,其中自住32户,2036平方米;出租126户,8273平方米。被挤占和没收的房屋后来由市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修。
1980年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市制定15 条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办法,文件下发后,1981年3月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到1984年末,被挤占、没收的房屋全部退还。退还的房租费和拆除房屋补偿费共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