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宅开发 第四节 住宅开发
新中国成立时,城区的住宅建筑面积为77.6万平方米,居住面积为38.8万平方米,城镇人口9.2 万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4.22平方米。当时的住宅以砖木结构的平房居多,条件很差。天棚多数是纸糊的,地面多数为土地,冬天靠火炕、火炉取暖。厨房多是几家共用,没有下水道,装有自来水的约占总住户的5%,室内没有厕所。到1978年30年间,用于城区住宅建设的投资平均每年285.2万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1.6%。到1978年末,城区住宅建筑面积为237 万平方米。以1949年为基数,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3.9%,而城区人口却以年平均5.2%的速度增长,超过住宅的增长速度。因而,城市人均居住面积逐渐下降或稍有回升:1952年3.5平方米/人,1957年2.84平方米/人,1962年2.91平方米/人,1965年2.79平方米/人,1970年2.91平方米/人,1975年2.85平方米/人,1978年2.9 平方米/人。但是,住房质量和条件却比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提高和改善。1979年调查,在16635户直管住宅中,居室是灰(板)棚的占94.3%,双层窗的占79%,有独用自来水的占78.3%。具备居室、厨房、厕所达到成套住宅标准的户数有696 户,占4.18%。
1978年9 月,全国城市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后,为加强住宅建设的统一领导,成立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市房产局制定了《牡丹江市住宅建设规划》。
为搞好住宅的开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资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组建了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1984年改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由用房单位投资、统建办和房产局承建。
在住宅开发建设的同时,对原有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在开发新区和改造旧房中,建设商品房,向单位和个人出售,并对部分公有旧住宅 (偏远地区的住宅、公私产连栋的住宅、不影响城市近期规划的住宅、自修自住的住宅、移地翻修后的住宅),按 《牡丹江市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将房屋售价下调45% ,做为补贴向居民出售,既解决了房产部门维修费用的不足,又为开发建设积累了部分资金。
牡丹江市补贴售房情况表
(1982—1985年)
1978—1985年,市住宅建设投资总额33642万元,建筑面积181.9万平方米,先后开发建设了新荣小区、江滨新村、景福小区、麻花沟新村和许多住宅楼。1981—1985年城区住宅竣工面积为121.2万平方米,相当于1958—1978年20年间住宅竣工面积的总和。其中建成套住宅2.3万套。每套都有居室、厨房、厕所、方厅、阳台、贮藏间或壁厨。在1985年新建的5164套住宅中,有3277套采用集中供热。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由1978年的2.9平方米提高到1985年的 5.17平方米。
牡丹江市新建住宅按层次分类统计
(198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