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管理 第五节 土地管理
一、地籍编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地籍暂沿用沦陷时期按街(路)、段、号三级顺序排列编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类建设逐年向外扩展,已超越原有的地籍范围,建筑体量的扩大,也使原有的小地号不再适应。1964年市房产局采用“坐标系”进行编码。在东安区、西安区用小平板测绘90片地籍图和各地片房屋平面图,使地籍管理与产籍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1971年,市房地产管理处重新测绘东起东七条路,西至西八条路;北起光华街,南至南泡子北沿的126片地籍图。1981年5月又组成测查队,除对东安区、西安区进行复查、补测外,对爱民区、阳明区进行新测,依次进行地籍编码。到1982年全面完成4 个城区的地籍编码,并绘制印刷地籍产籍图1018幅,于1983年开始启用。
二、土地审批
1953年,市政府公布的《公有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有土地承租人建房需在施工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用地需有上级批件;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者,处以占地者相当土地费3—6年的罚金,同时追缴用地期间的土地费,收回所占用的土地。1954年政府向个人建房户发放地号566个;1955年发放324个,并规定在城市规划工业发展区以外的地号,可两年不交土地费;1956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人建房者减少,全年发放地号46个。
1965年市人委规定,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需要,房管机关有权收回或调整私房所有人租用的公有土地。对被收回租用的公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公平作价给予补偿。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失控,1971—1973年,私人建房共3396户,其中没有请领地号而违章建房的达1415户,占41.7%。为此,1976—1979年,由建委牵头,抽调城建局(规划部门) 、房产局、消防队等单位,组建私人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章建筑,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对占地面积小、对城市规划无大妨碍的给予罚款后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一旦国家建设需要则限期无偿拆除;1983年换发房照时,对违章建筑或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者,根据建房手续、证件和城市规划防火通道要求,以及建筑年代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罚款后发给房照。对直接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部门限令拆除,对拒不执行者强行拆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成立整顿市容指挥部及办公室,明令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滥建的房屋给予拆除。仅1985年即拆除违章建筑83项。
三、土地收费
新中国成立后,国有土地统由市政府房地产科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契约书,每年分两期缴租。1953年,将市内16家国营企业占用的 143万平方米土地,作价45.8万元,作为国家投资,交由企业无偿使用。1954年下半年,对市内各单位占用的国有土地也一律实行无偿使用,仅对私人占用的土地收费。当年,市内国有土地出租面积171.1万平方米,全年收租金13.5 万元。1955年将土地租金改为土地使用费,将市内土地分为6个等级,按等级每平方米收费分别为0.16元、0.13元、0.10元、0.07元、0.05元和0.04元。当年收土地使用费15.5万元。1966年,私房占用国有土地129.5万平方米,年收费7.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与收费基本停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收费工作逐渐走向正规化。
牡丹江市1979—1985年民用土地使用费收缴情况表
从1980年 7月始,根据《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对市内各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开征土地使用费。计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城区0.02元;郊区四镇0.01元。
牡丹江市1980—1985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