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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管理

第四节 环境管理



                 第四节 环境管理
               一、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
  1973 年国务院规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但由于人们缺乏认识,没有认真执行,新污染没有得到控制。1979 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以后,“三同时”执行情况有所好转。1981年又颁布《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把环保项目列入基本建设程序。在执行“三同时”上,环保部门参加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参加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管理后,使新污染有所控制。
             牡丹江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二、限期治理项目
  为加强环境管理,1984年进行一项改革,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管理环境,即建立限期治理污染项目责任制。5 月31日举行限期治理污染责任书签订仪式,使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化管理。这次限期治理的单位有牡丹江造纸厂、牡丹江建设水泥厂、牡丹江钢纸总厂等13个企业。
                 三、征收排污费
  1980年11月 7日开始征收排污费。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1—1985年,征收排污费总额1076.98 万元,其中征收地方企业排污费778.66万元,征收中直、省直企业排污费298.32万元。按规定排污费的80%做为环保补助资金,20%做为环保业务补助费。5年中用于环保补助资金550.75 万元,完成治理项目151项,其中工业废气治理114项,投资额319.02万元,占57.92%;工业废水治理24项,投资额195.4 万元,占35.48%;综合利用项目2项,投资额5.6万元,占1.02%;其他11项,投资额30.73万元,占5.58%。
                 四、污染事件处理
  1964年牡丹江机车工厂排放的含碱含油废水,污染阳明大队的稻田,使水稻减产,赔偿该队农业损失700 元。这是牡丹江市第一次处理的污染事件。1968—1978年间,由于不重视环境保护,在居民区、水源上游乱建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污染经常发生。1977—1985年9 年间,发生污染事件580起,平均每年64.4起。其中废气203起,废水135起,废渣27起,噪声215起。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仲裁处理污染源单位,向受害单位及个人赔偿经济损失139.17万元,解决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事件。
               牡丹江市环境污染事件赔款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