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后,市政府接收敌伪资产,建立起国营企业,形成国营、集体、私营经济并存的管理体制,推动了经济建设的迅速恢复和发展。1949年,全市社会总产值达到2835万元,公有制成分在全市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为实行计划经济奠定了基础。1952年12月,牡丹江市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几经易名后改为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成立后,负责编制下达国民经济计划,监督检查全市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告执行结果。从此,本市形成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
1953年,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本市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等实行间接计划。直接计划执行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本市基本建设(含城市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审批下达,市负责组织实施;主要物资由国家按生产建设计划的产品、项目进行分配,市负责组织供应;财政收支两条线均由省下达计划,市负责组织收入,按批准计划支出。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国家和省管产品实行直接计划,主要生产资料按计划供应,产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对农业、手工业、私营企业和低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纳入国家计划,所需生产资料通过市场供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财政拨款解决。这种“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基本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在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下,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扩大地方计划管理权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国家部属企业下放给当地管理;省决定除电业、铁路、邮电和森工企业外,其它大中型企业也全部下放给当地管理。之后,本市骨干工业企业增多,生产发展迅速。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时,国家将“大跃进”时期下放给地方的权力重新收回,企业隶属关系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964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国家又陆续下放物资、财政、投资等方面的机动权和“五小企业”(小钢铁、小水泥、小化肥、小煤炭、小农机)产品分配权。省也采取省、市分成的办法,将地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地方和企业支配,抵补原由国家财政拨付的技术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劳动保护等三项费用,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市计划管理机构瘫痪,制度废弛,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生产建设年度计划等被各项专业计划所取代,国民经济失去重心。计划管理失去控制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合同定购形式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安排生产;城市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缩小指令性生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规模,增加市场调节部分。1985年,全市指令性生产计划缩小到 7种。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有偿使用。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和自销等多种购销形式并存。财政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等多种办法,地方自有外汇留成由地方自行支配。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繁荣了商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