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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营经济管理

第三节 私营经济管理



                 第三节 私营经济管理
  1938年,伪牡丹江市公署通过商工公会管理民族工商业。1939年,全市工商业户发展到5900家,其中民族工商业户3500家,占59.3%。1944年11 月,日伪当局对中国人开办的手工业作坊和商贩采取遏制政策,在原料供应上实行配给,在物价和生产规模上严格控制,在税率上高于日资企业数倍。解放前夕,民族工商业仅剩251家,处于奄奄一息状态。
  解放后,市政府行政科设商工股负责管理私营经济,鼓励自由贸易,扶持私营经济发展。到1949年末,私营工商业户发展到2888户,拥有资金66804万元(东北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政府工商科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整顿的基础上,组织业主参加“三反”、“五反”运动,清理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及经销假冒商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私营工商业户。清理后,全市私营工商业户由1950年的4500户,下降到1952年的3167户。
  1953—1956年,本市按照“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形式,逐步将私营资本主义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对资本较多的行业,组织参加公私合营;对小商小贩分别组成在国营公司领导下的多户联合的合作小组;对缺少资金、生活困难的小商小贩优先满足货源,予以扶持。
  1963年,对2183户无证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1964年,在国营和集体经济暂时代替不了的行业,发展个体工商业户1500人,由各主管局领导和管理。同年,市人委颁布《牡丹江市对小商小贩管理暂行办法》和《牡丹江市对个体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并组织成立个体工商业者管理委员会和个体商业者联合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受到冲击,视正当经营为搞资本主义,许多工商业户停业。
  1980年,市政府颁布《牡丹江市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方案》,允许城镇待业青年、社会“五保”人员、社会闲散劳动力、本人丧失劳动力的农村社员、有某种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和长期靠政府救济的职工家属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1982年增至2899户。此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条件逐步放宽,允许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并协助个体工商业户解决原料和货源等困难,积极扶持其发展。同年。对违反物价政策、出卖帐户、私套现金、转让执照等不法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普查和整顿。到1983年,共查处718户。1985 年,市工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服务公约和产品商品价格等进行大检查,并通过新闻单位报导检查情况。年末,全市个体工商业户达6410户,其中工业681户、运输业437户、建筑业54户、商业3721户、饮食业850户、服务业193户、修理业368户、其他行业106户,共有从业人员8521人,营业额6338.8万元。
          牡丹江市1985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