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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市政府工商科负责经济合同管理。通过加工订货合同调整公私关系。1949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工时须经政府批准备案的通告》。规定立有合同的委托加工与加工企业,双方一律到市政府工商科备案;不经市工商科审查备案的经济合同一律无效。对无履约能力或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合同,不予备案;对违反规定而发生的纠纷,市政府不予调解。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合同备案管理。全年审查公营、私营企业80个品种的加工、订货合同,总金额131 万元。1954年,审查备案市粮食公司和百货批发站等国营商业中7 个行业的加工订货合同。到年末,共审查备案加工合同1488份,加工总金额217万元;审查备案订货合同400份,订货总金额98.9万元。此期间,对极少数不能履行加工合同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和仲裁。
  1956年,市工商局改称商业局后,经济合同管理由市商业局和市工业局管理。
  1979年,市工商局恢复经济合同管理。有95 个工业企业实行经济合同制。工商之间的136份经济合同和农商之间的199份肉蛋收购合同全部实行鉴证,204份蔬菜合同全部备案,总金额达7036万元。1980年,全市实行经济合同的工商企业增至260户,占应实行经济合同的86.7%,鉴证合同496份,总值1091万元。其中工商间经济合同173份、农商间经济合同323 份。1982年7月1日,全市正式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此后,不再强调经济合同双方一律实行鉴证,而采取自愿原则,即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鉴证。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年末,审查鉴证经济合同1549份,总值11043万元,其中计划内工商、农商合同738份,计划外工商合同811份。1983年后,鉴证的经济合同逐渐减少,备案的经济合同相对增多。1985年,备案合同2700份,其中购销合同2695 份,占99.8%。此期间,市工商局受理申诉经济合同纠纷147起,确认无效合同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