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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1948年,本市在重点企业中按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战时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到1950年末,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1997人。1951年,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56 户,职工7135人。1952年,市政府劳动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险干部。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中进行劳动保险登记,共登记6314 人,占应登记职工的72%。1953年1 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后,扩大实施范围。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系统、基本建设系统以及百人以上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等,相继实行劳动保险。1954年8 月,市政府劳动科将劳动保险业务移交给市工人联合会劳动部。市总工会成立后由总工会管理。1956年,将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地质、水利和国营农、牧场等13个系统,凡是具备条件的全部实行了劳动保险,职工人数达32713 人。1957年,开展职工病、死、伤、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病、伤管理制度。执行病、伤职工休假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本市劳动保险工作基本停顿,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工会或劳资部门自行管理。1975年,劳动保险业务重新划归劳动部门管理。同时,与市总工会共同举办劳动保险干部培训班。1976年,全市进行第二次劳动保险登记,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204户,职工63051人。1977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下设10个鉴定会诊小组,制定了工作细则,并在牡丹江造纸厂、桦林橡胶厂和牡丹江纺织厂等十大国营企业中建立病伤职工档案。1978年,全市进行第三次劳动保险登记,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103个、职工23707人。同年,建立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退”职工管理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保险工作全面展开。1980年4 月,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共同总结推广林业机械厂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室的经验。之后,城区32个街道、10个工厂共建成退休职工活动室47个,使退休职工有了活动场所。同年,市劳动局设劳动保险科,编制3 人。年末,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举办劳动保险干部培训班,培训人员400 余人。1982年,全市进行第四次劳动保险登记,登记550户企业,职工19398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47户,职工14776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203户。职工46225人。登记后全部发放了劳动保险登记证。10月,省劳动局暨省总工会在牡丹江造纸厂召开退休退职职工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充分肯定了牡丹江市劳动保险工作经验。12月,市、区、街、局、公司以及各企业单位普遍建立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市、区、街三级管理机构共配备专兼职干部17人,“双退”职工代表18人;局、公司、企业三级管理机构共配备专兼职干部716人。“双退”职工代表226人。同年,市政府对“双退”职工重新工作问题进行整顿。全市重新工作的“双退”职工8720人,整顿后.清退不符合条件的6554人,占75.2%。1983年1月,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通知精神,对9个企业、22675名职工的1982年病假、死亡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测算。1984年,市劳动局提出《关于改革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和死亡待遇制度的试点方案》,之后在牡丹江纺织厂等15个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后制定《牡丹江市改革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试行办法》和《牡丹江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试行办法》(简称“两项待遇试行办法”),到1985年末,全市有1050个单位。240456名职工实行了“两项待遇试行办法”。
  1981—1985年,全市共支付劳动保险费1.89亿元,占工资总额的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