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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导制度

第二节 领导制度



                 第二节 领导制度
  东北沦陷时期,日资工业企业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民族私营工厂和手工业作坊的资本家和工厂主为一厂之主,由工头组织生产活动,工人无权参加管理,劳资双方矛盾突出。
  解放初期,公营工业企业工会组织工人代表参与本企业管理;私营工业企业仍沿袭传统管理方式。1948年4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以后,公营工业企业开始推行民主管理制度。
  1950年2 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发布后,市企业公司、建设公司和工商会联合成立企业管理领导委员会,各国营工业企业相继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私营工业企业成立工厂管理小组。至此,全市工业企业进入民主管理阶段。1951年 5月,遵照中共中央东北局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国营工业企业中推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行政工作由厂长统一指挥。工厂管理委员会成为厂长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
  1953年起,在工业企业中推行“一长制”。初期,只在桦林橡胶厂、牡丹江机车工厂、北方工具厂、牡丹江纺织厂、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和牡丹江造纸厂等6个工厂试行,1954 年下半年,在全市国营工厂中推广。“一长制”实施后,厂长以行政手段统辖全厂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党组织只负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1956年9 月,在工业企业中开始批判“一长制”,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年5 月,市委制订《关于在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试点计划(草案)》,并首先在桦林橡胶厂试点。翌年初,全市各工业企业普遍贯彻。7 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工业会议后,全市开始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 (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的企业管理经验。1960年3 月,开始推行“鞍钢宪法”(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五项基本原则)。1961年9 月,贯彻中共中央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 “工业七十条”,之后,全市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健全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对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并确定工厂、车间、班组三级为本企业生产管理指挥系统。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全市工业企业普遍贯彻《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交通工作条例》、《企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并开展“工业学大庆”群众运动和推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经验,工业企业管理逐步走上科学管理轨道,企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文化大革命”初期,“造反派”夺取企业党、政、财、文大权后,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多被揪斗、蹲“牛棚”、送“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工厂管理制度混乱,生产一度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 年,各工厂普遍建立“三结合”(领导干部、军队代表、群众组织代表结合) 的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在“大学解放军”运动中,工厂的车间、工段、班组等企业建制,改为营、连、排、班等军队组织形式,用军事化取代企业管理。1970年,通过整党建党,各工厂逐步恢复党的生活,重新建立党组织,厂革命委员会主任和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1973年5 月,工业企业中军代表全部撤回部队,“三结合”管理体制至此告终。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工业三十条”发布后,全市在国营工厂中逐步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79年初,全市工业企业进行整顿。1980年,撤销工厂革命委员会。重新任命厂长、副厂长、书记、副书记。1981年下半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制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从此,职工代表大会制已成为工业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干部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权力机构。1984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搞好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市委、市政府在桦林橡胶厂、牡丹江电瓷厂、牡丹江钢纸总厂、牡丹江电子仪器厂、牡丹江针织二厂和牡丹江化工五厂等单位进行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1985年,全市各工业企业全面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统一指挥企业生产行政工作这一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同时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