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管理 第七节 管 理
一、安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电力生产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牡丹江发电厂和镜泊湖发电厂相继成立安全委员会,设安全技术员。1950年10月24 日,牡丹江电业局设立技术保安科(后改称安全监察科),专管安全事宜。1950—1952 年,由于集中精力抢修和恢复电力设备,缺乏管理经验,年负伤率为11.2‰,最高达15.4‰。设备综合事故率为2.1次/台万公里,最高为2.43 次/台万公里,高于国家规定的0.5次/台万公里指标的4—5倍,是历史上事故高发阶段。
1953—1957年,局内设运行监察工程师和安全技术工程师。层层建立安全公约、安全制度,开展“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技术安全问答”、“安全技术考问”以及举办安全训练班和实行监察性巡视等一系列活动。安全生产明显好转。年负伤率降到5.3 ‰,设备综合事故率降至1.2次/台万公里,比前三年下降50%。
1958—1962年,安全管理受到“大跃进”的冲击,年负伤率为5.6‰。设备综合事故率1.1次/台万公里。 1963—1965年,开展以“大整顿、大学习、大练兵、大考试”为内容的活动,消除设备缺陷 4265件,建立安全、运行、检修、试验四大规程, 开展设备升级、文明生产和“干次操作无事故”竞赛活动,推动了安全生产。年负伤率下降到 4.2‰,设备综合事故率为1.6次/台万公里。
“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遭到破坏,事故频发,年负伤率骤增至10‰。1976—1978年重建安全秩序,开展百日安全活动,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安全表演,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合同等,取得较好效果。到1980 年,年负伤率降到5.5‰,设备综合事故率下降到0.53次/台万公里。
1981—1985年,进一步贯彻规章制度,严格安全运行、操作管理, 年负伤率下降到3.5‰,设备综合事故率为0.4 次/台万公里,创安全生产最好水平。1964—1985年,安全生产超过100天的共13次,最长210天。
发电部门安全管理成果好于供电部门,镜泊湖发电厂从1946年修复发电到1985年,连续安全生产纪录在500天以上的共计9次,累计7786天。
二、调度管理
1952年,成立东部调度所,所址在镜泊湖发电厂院内。同年设立牡丹江电业局二次调度室,为二级调度机构,负责掌握负荷、编制调电计划。到1955年,周波管理只靠1 块普通周波表,电压管理既无标准,又无调压手段。1956年建成3个监测电压中枢点。1960 年,更换数字式周波表。准确度、灵敏度明显提高。1963年加装记录式周波表,实行电力分配。规定周波超过规定值3分钟时进行限电。
1972年4月,鸡西、牡丹江、延边、佳木斯联网,7月成立东部电力网调度局,统一指挥鸡、牡、延、佳4 个地区调度所,改变了以前长时期低周波运行状态,保证了电网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电压管理、检修管理处于停止状态。
1978年,开展“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加强周波管理。1980 年周波合格率提高到99.9%,在全国20个大电网中名列第五。
1981年以后,加装低周波钟,严格监测.周波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1983 年由张桂芳、傅魏岩二人设计的“积木型调度装置”,获省电力科技成果三等奖。1985年周波合格率达99.99%,电压中枢点增加到15个,电压合格率增加到99.93%,发电临时检修天数降至18.6天/台。
三、用电管理
1951年,牡丹江电业局制定《大电力用户管理条例》,对50马力以上用电大户采取签订用电合同、串换休息时间、按季躲避高峰等措施,以平衡日用电力,使负荷率由 60% 提高到88%,最大负荷由6147千瓦调降到4774千瓦。
1953年开始。负荷渐增,遇有大机组检修时。随即缺电。“一五”期间共出现14次,缺电1043万度。电业局用调负荷、躲高峰、组织用户配合电业统一检修等办法,初步缓和了缺电局面。
1957年,开始限额分配电力,按季对用电大户有计划分配电力指标,由调度逐日调剂余缺。1962 年,进一步规定备用电大户的电力、电量和负荷率指标。使系统发电负荷率由84—86%提高到90—93%。
“文化大革命”初期。用电管理无人过问。1970年后,实行计划用电,各企业重新建立健全各项用电管理制度。1973年,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市县实行“砍块”分配电力,对用电大户“带帽”下达指标,并实行逐日考核、“谁超扣谁”、“今超明扣”的办法。同年,电业局推行沈阳“三级管理”“两级核算”管电经验,在用电大户内部建立三级管电组织、两级(厂、车间)电量核算办法,逐日逐级考核余亏。市机械局管电成绩突出。被东北电业管理局授予“三电先进单位”称号。
1978年以后,在全市进行“一查四定” (用电大普查,定电力、定电量、定单耗、定用电时间),使计划用电走上正轨,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对查定应躲峰的5.4万千瓦设备,逐台登记挂牌;在39个用电大户加装电力定量器,控制负荷。198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暂行规定》和《超计划指标用电罚款实施细则》。1985年末,计划用电实行行政、经济、技术3 种管理手段,使此项工作向正规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开展计划用电同时,还通过节电检查、培训节电技术骨干、推广应用远红外节电技术等手段,大力开展节电活动。1978—1985年,共节电1.6 亿度,比上级下达指标1.2亿度超额33%。节约的电量用于生产可增加产值约5亿元。
四、管理机构
民国初期,未设专门管电机构,一些小型电站分散各地,自发、自用、自管。
1934年,以日本人为主成立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牡丹江支店(店址在今太平路邮电局处),雇员100人。下辖牡丹江发电所及10个电业营业所。1943 年,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牡丹江分店改为东满支社。下辖牡丹江、延吉、东安(密山)、佳木斯4个支店,牡丹江、龙井、珲春、镜泊湖4个发电所,牡丹江、珲春、延吉3个一次变电所,以及东满送电事务所和10个营业所。
1945年9月15日,市复兴工程局兼管电业。1946年10月16 日,成立牡丹江专署电业总局,下辖鸡西、牡丹江、延边、佳木斯4个电业局及牡丹江、镜泊湖2个发电厂。1949年2月1日,牡丹江专署电业总局改为牡丹江电业管理局(1950年4 月改称牡丹江电业局)。隶属东北电业管理局,领导鸡西、佳木斯、延边3个电业局;镜泊湖、牡丹江2个发电厂,以及3个一级营业所和4个二级营业所。1953年4月1日—10月1日,延吉、鸡西2个电业局并入牡丹江电业局,全局辖区横跨黑龙江、吉林两省,端距500公里,职工1764人。1958年1月,牡丹江电业局改为牡丹江电业分局,归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管辖。1959年2 月,改称牡丹江专署电业局,归省电业管理局及牡丹江专署双重领导.下辖鸡西、镜泊湖、牡丹江3个发电厂和鸡西供电局。5 月改称牡丹江电业局,直接受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管辖。1972年4月,鸡西发电厂划由省局直接领导。同年,省电力工业局在牡丹江市设立东部电力网调度局。负责指挥全网电力运行、系统操作、事故处理和负荷分配等。
1975年3 月,镜泊湖发电厂、兰岗发电厂、三一。水电工程处合并为镜泊湖发电厂,隶属牡丹江电业局领导。1978年10月30日,牡丹江发电厂并入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同年12月,鸡西供电局改为鸡西电业局,与镜泊湖发电厂同时从牡丹江电业局划出,改由黑龙江省电力局领导。1985年正式接收绥芬河供电局。到1985年末,牡丹江电业局有职能科室17个,供电局、工区等基层组织20个,职工1787人。
牡丹江电力工业历年发电部分经济指标情况表
牡丹江电力工业历年供电部分经济指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