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营管理 第六节 经营管理
一、财务管理
1953年,初级社成立后,社内配有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财粮员,设现金流水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独立核算。1955 年高级社时,增设固定财产登记簿.实行会计统一核算,民主理财。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各核算单位普遍建立起统一规格的帐目及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人民公社建立初期,执行大队统一核算制。由于受“共产风”的影响,财务管理曾一度出现混乱现象。1962年,贯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实行以生产队(少数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队队设有会计、出纳和保管员,生产大队设总会计;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只设记分员。记帐方法采取钱、物收付记帐法,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社员满意。郊区政府设财会辅导站,各公社设一名专职财会辅导员,负责指导财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和清产核资。“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管理制度松弛,财会帐目混乱,经济不民主,多年帐目不公布,社员意见很大。1978年,黑龙江省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的试行意见》公布后,各社队重新建立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1982年,经过清产核资统计,大队和生产队集体资产共有5815.9万元(大队一级为4399.9 万元,生产队一级为1416万元),其中固定财产总值3631.3万元,折旧基金232万元,生产费基金1093.4万元,公积金577万元,公益金136.2万元,储备基金146万元。
1983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原生产队的物资折价变卖给农民,一部分集体积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生产队的管理职能自然消失。会计核算形式以集体统一核算和家庭核算并存。区、乡(镇)设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审计管理、合作基金会管理及财会辅导等工作。1985年,郊区农村有经营管理站8个,经营管理员11人,财会人员556人,其中村委,会财会人员186人,村办企业财会人员370人。村级自有资金781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731万元,生产费基金885万元,公积金1242万元,公益金154万元。储备基金114 万元。折旧基金693万元。
二、劳动管理
土改后,农村是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生产经营形式。1949—1952年,根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要求,各村组织各种类型的互助组,搞畜力插犋、劳力换工、劳力与畜力顶工的办法进行生产。初级社时,以集体劳动为主,实行“零活计件,整活包工”的办法。高级社时,土地归集体所有,牲畜及主要生产工具作价入社为公有化股金,多退少补,分年结清;实行定工定产,劳动记工,社员使用劳动手册,逐日记录劳动事项;社里有劳动工分帐,记社员劳动天数,年终以此进行结算分配。1958年,公社化后,全部按劳力投工多少,劳动质量高低参加分配。实行“三包一奖”(包费用、包投工、包产量,超额奖励)和定额管理方法,按定额计分付酬。参加劳动的社员,按实得工分多少参加分配,男女实行同工同酬。不过也有“老八分,少八分,不老不少也八分”的平均主义现象。1965—1978年,在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强调“突出政治”,反对“工分挂帅”,实行“死分活评,自报公议”的评工记分法,把思想政治作为评分的标准,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抹杀了不同劳动之间的差别。1979年实行包工到组,包产到人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大部分生产搞分组作业,实行“五定一奖”(定土地、定劳力、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额奖励)的劳动管理办法。1983—1985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组织开始向专业化、社会横向联合的新经济体制发展。生产管理方式由过去的统一管理转为分户管理,广大农民获得了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
三、收益分配
在个体劳动和互助组时期,农民除交纳公粮(农业税)外,全部收入归自己所有。农业合作化时期,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按比例分红。1956年,每户平均收入387元,每人平均收入 91元。1957年,郊区农村总收入598万元,总支出176万元,每人平均收入90元。
人民公社化以后,社员收益分配除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以及留足下年生产费用外,其余部分按参加劳动工日(含大小队干部补贴)进行分配。1958—1962 年,每年每人平均收入122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影响,每年每人平均收入降至81.7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每人平均收入126.9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收益分配逐年增加。1982年,人平均收入首次达到220 元。分配形式主要以户为核算单位,农户除上交农业税、集体提留等费用外,劳动所得全部归己。1983年,人平均收入281元,1984年,增到462元,1985年,每户平均收入达到2416元。人平均收入551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牡丹江市部分年份农村收益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