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利经费
第六节 水利经费
第六节 水利经费
新中国成立后,农田水利、防汛器材、农田基本建设及管理人员所需经费大多由省、市支付,各项用工由受益单位负责,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为了管理和维修已建工程,从受益农民中征收水费。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省财政拨款 52万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包括机电井、喷灌站、自来水建设等)经费 17万元,基本建设经费(包括水利机关职工及大中型排灌工程的兴建等)35万元。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省投资83万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经费33万元,基本建设经费41万元,防汛费5万元,事业费4万元;社队群众自筹资金(含运输和人工费)148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省投资299.8万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经费207.2万元,水土保持经费4万元,基本建设经费25.6万元,防汛费11万元,事业费52万元;社队群众自筹资金274.5万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经费56.5万元,水土保持经费218万元。市财政从1975 年开始向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到1976年共投资41.5万元。
1977年以后,省、市投资明显增加。到1980年,累计投资758.3万元,其中省投资399.3万元,年平均99.8万元;市投资259.2万元,年平均64.8万元。1981—1985年,省市共投资719.2万元,其中省投资552.8万元,年平均110.6万元,用于农田水利的经费492.9万元,占89.2%;市投资166.4万元,年平均 33.3万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的经费为164.4万元,占98.8%。此间,群众自筹资金257.4万元,年平均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