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苗木培育

第一节 苗木培育



                 第一节 苗木培育
  解放初期,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市、区政府组织群众挖野生幼苗移栽,采集杨榆树籽培育或直接用杨、柳枝进行无性繁殖。
  1948年,兴建苗圃4处,经营土地580亩。其中有苗地370 亩,培育松树、柳树、核桃树等苗木26.5万株。到1950年,国营苗圃发展到5处,当年育苗面积246亩。1956年,育苗面积达到560亩。1958—1959年,相继建立国营林场4处,在森林抚育的同时,自办苗圃进行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树种除自用外,每年还支援本省西部干旱地区和“三北”(东北、华北、西北)防护林工程建设。1963—1980年,共采集树种5.8万公斤,年平均采集3222 公斤。1980年末,国营苗圃减至1处,林场自办苗圃增至5处,社队集体办苗圃增至90处,育苗总面积为1060亩,产成苗2155万株。
  1983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个体户苗圃相继出现。到1985 年,市属国营专业苗圃1处,国营林场自办苗圃5处,乡镇集体办苗圃15处,个体苗圃18户。育苗总面积2130 亩,产成苗1706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