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政管理 第五节 林政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境内森林无专人管理,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现象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市政府建设科内设林业股负责林政管理。1951年,对天然次生林实行封山育林。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入山伐木。1956年,市林业科和林业总站成立后,山林得到较好的保护。1963年5 月,国务院颁布《森林保护条例》之后,进一步强化了林政管理工作。市成立林业局, 4个山区公社分别组建新场站,36个生产大队组建林业管理站,并从牡丹江农垦局(铁道兵农垦局)所属农场调来120 名军转干部充实市林业部门和山区社队林业场站。之后,乱砍盗伐等毁林现象得到控制,保护了森林资源。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政管理失控,乱砍滥伐风和毁林开荒风日盛。在营林抚育中出现“采优留劣”等现象,林相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1969—1972年4年毁林5万多亩。其中,1970年毁杯高达2万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依法治林”,改革林业经营管理体制。1979年,开展划分荒山荒地工作,共划给集体林业用地272868亩,其中划给社队220861亩、划给农场和“知青点”等集体单位52007 亩。划给社队集体和个体农户经营的承包山33 处,林地面积7750 亩,“两荒”面积20271亩;责任山91户,林地面积167458亩;自留山4016户,林地面积14921亩,“两荒”面积24601亩。1984 年,贯彻“改革体制、下放权力、内包外联、综合经营”的林业改革方针,市林业局会同区、乡政府组织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对国营林场、乡镇、村屯、山区农场、知青点等单位和农户逐一核实林地面积,制定护林造林规划,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绿化责任,从而调动了广大群众爱山护林的积极性。到1985年末,郊区农村共有林业专业户18户,劳动力31人。
牡丹江市1985年国营林场基本情况表
牡丹江市部分年份林业生产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