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捕捞
第一节 捕捞
第一节 捕 捞
民国初期,境内江河泡沼中常见鲤、鲫、胖头、草根、重唇、雅罗、嘎牙子、白鱼、鲇鱼、黑鱼、川丁子以及鳖、虾、蚌蛤等水生物。渔民自由捕捞,自由出售。
东北沦陷时期,日资东蒙渔业公司及日本开拓团垄断境内渔业生产和水产品。1939年,全市产鱼67吨。1944年,伪兴农部颁布《水产统制法》和施行《水产品出荷办法》后,渔民为增加捕获量,盲目增船增网,乱捕滥捞,郊区水产资源遭受破坏。此间,捕鱼工具普遍使用曳网。
新中国成立后,市政府加强渔业管理。1953年,郊区组织渔业小组,翌年转为渔业生产合作社,从业人员30人,个体渔民50多人。共有鱼船30只,主要捕鱼点有东江、镇江、卡路、共荣、海浪、敖东等6 处。年捕捞量11吨,鱼产品以自产自销为主,少部分由市水产部门收购。到1957年末,全市有国营渔场1户,职工5人;渔业生产合作社 1个,从业人员33人;个体渔民13人,共有鱼船20只。捕捞渔具有拉网、挂网、张网、拖网、三层网和亮子等。年捕捞量36吨,其中国营4吨、集体22吨、个体10 吨。年末,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牡丹江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实行捕鱼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禁渔期、禁渔区和所用渔具。渔业生产管理开始步入正轨。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城市人口增多,工业废水废渣随意排放。江河水质污染严重,加之三年困难时期,采取炸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手段乱捕滥捞,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1964年捕捞量只有2吨。此间,开始使用机动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江河捕捞量明显减少,加之江河水位下降,一些捕捞专业队已无鱼可捕。市渔业生产合作社被迫停产转业,1968年解体。1966—1985年,20年累计捕捞量为108吨,年平均5.4吨。一些名贵鱼类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