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二编 商业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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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通车后,牡丹江火车站(今工人文化宫址)一带中外商贾渐聚。同年,沙俄设立中东铁路商业代办所。1905年,日本商社设立“出张所”(办事处)。这些外国商业机构建立后,大量掠夺境内木材和大豆等重要物资。此间。民族商业兴起,牡丹江逐步形成为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的贸易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1932年,日军入侵后,日本和朝鲜商贾蜂拥而至,进一步掠夺境内木材、农产品和山产品,同时大量倾销日货,牡丹江商业一度出现虚假繁荣。1940年,商业、饮食服务业已达2000多家,其中日商资本雄厚,垄断了市场。同年,伪满实行“物价物资统制法”后,商品奇缺,不少民族商业店铺陆续倒闭。解放前夕,幸存者仅400余家,为维持生计,惨淡经营。
解放后,在大力发展公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同时,对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商业工作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促进了商业的发展。正当全市人民积极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时候,一些不法资本家采取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手段,牟取暴利。为此,市委、市政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于1952年大张旗鼓地开展“五反”运动,打退了资产阶级的进攻。1953—1954年,对粮油、棉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凭票(证)定量供应。1955年末,全市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共2004户,其中坐商931户、摊贩1073户。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要求,1956年1月,对个体私营商业(含饮食服务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7年末,除保留11户个体饮食业外,其余均分别组成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代购代销店等。至此,全市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集体商业为辅的新型商业网络。同年,国内纯购进总额和国内纯销售总额分别比1949年增长3.4 倍和6.0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占70.2%,集体商业占29.8%。
1958年 “大跃进”运动开始后,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一度片面强调 “一大二公”和“大购大销”,导致撤点并店,合并机构和“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因此,仅市商业局系统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竟达1400万元。1959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比重增至85.1%,集体商业比重降至14.9%。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紧缺,物价上涨,不少生活必需品和农副产品被迫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同时,增加自行车、糕点、糖果等商品高价柜台,商业一度呈停滞状态。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市场供应趋于缓和,逐渐缩小凭票(证)供应的范围。1965年,取消高价商品。
“文化大革命”初期,批判和限制所谓“资产阶级法权”,大割“资本主义尾巴”,堵死了集市贸易的商品流通渠道,市场清淡,供求矛盾突出,服务质量下降,凭票(证)供应的商品增多。1975年,计划供应的生活必需品达50多种。同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比重高达92.2%,集体商业比重仅占7.8%,形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执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开放集贸市场,搞活商品流通,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始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端,调动了商业职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各种贸易中心(公司)相继涌现,个体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星罗棋布,城乡市场日趋繁荣。形成了一个以国营商业为主,集体商业为辅,个体私营商业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沿着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和少批发环节的方向健康发展。到1985年末,全市商业(含供销、粮食、医药、农机等)、饮食服务业网点比1949年增长1.44倍,千人拥有网点11个。职工和从业人员比1949年增长6.92倍,千人拥有商业人员61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别比1949年增长95.1倍和62.6倍,比1976年分别增长6.13倍和2.56 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占57.2%,集体商业占31.4%,个体私营商业占5.8%,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销售额占 5.6%。1949—1985年,国内纯购进总额和国内纯销售总额年平均递增率分别为11.1%和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