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四章 粮食
章下序
清光绪年间,关内移民到牡丹江一带垦荒种地,自食有余的粮食随时出卖。从此,境内出现粮食交易,并逐步发展。到1931年(民国20年),乜河和老火车站前兴隆街一带共有粮栈及兼营粮食的杂货店8家。粮油自由交易。
1932年,日本侵略军占领牡丹江后,常住人口增多,到1937年末,全市粮栈和粮店发展到60余家,城乡粮油交易日繁。1938年,日伪当局先后公布《米谷管理法》和《满洲粮谷股份公司法》,此后,粮谷购销、运输和加工完全置于日伪政权控制之下。1940年,伪满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在农村推行粮谷“出荷”和《决战搜荷方案》,在城镇实行口粮“配给制”。通过配给所、配给店、配给组合等“官商”,凭《通帐》每月向市民供应粗粮8 公斤。中国人禁食大米,每逢年节只供应少量面粉。1942年以后,城乡人民常以糠菜充饥。衣不遮体,食不果腹,饿死街头者时有发生。
解放初期,粮油自由交易市场恢复。私营粮商乘机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哄抬粮价。1948年,牡丹江市粮食公司成立后,积极组织粮油收购和调运,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支援解放战争。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农村先后采取自报公议核定当年任务,“定产、定购、定销”以及一定三年不变、一定五年不变、超购加价奖励等办法,同时按规定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除1958年受“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左的错误影响,一度购了“过头粮”及1960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困难以外,一般农村留粮每人每年为250 公斤左右,大牲畜每头每年留饲料350 公斤左右,并按耕地面积留足种子。对粮菜兼种的菜农实行补差,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定量供应。除按不同标准确定工种定量外,居民口粮标准经过多次调整,一般保持每人每月14公斤左右,食油1.5—2.5公两,并供应一定比例细粮。对饮食服务、糕点加工、豆制品生产等行业用粮。不同时期有不同标准,根据需要及时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粮食议购议销。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随行就市自由交易。到1985年末,全市粮食系统设专业公司6个、粮库3个、郊区粮食收购站7个、粮油管理处4个、粮店56个、饲料店8个、饲料代销店19个、议价粮店7个,共有职工4470人,比1949年增长22倍。全年粮油经营量44861万公斤,比1949年增长1.82 倍。1973—1985年,全市因购销差价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6534万元,经营性亏损财政补贴20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