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燃料
第三节 燃料
第三节 燃 料
中东铁路通车后,牡丹江居民始用煤炭取暖做饭,用煤油照明。煤炭主要来自鸡西和邻县煤矿,煤油由小商贩贩运经营。
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牡丹江后,建立满洲煤炭组合、煤炭株式会社等经营机构,垄断销售市场。石油供应变为官营专卖,民族石油商业倒闭。1942年停止石油配售。民用照明只得用麻子油和豆油,汽车燃料改用木样子等代用品。1945年,煤炭销售1000吨左右。
1947年11月,市政府成立牡丹江煤炭分销处。1948年,成立东北燃料公司牡丹江分销处。同年,市百货公司设立石油燃料部,经营石油分别解决了生活和生产所需石油和煤炭的困难。
新中国成立后,煤炭实行集中调拨,计划供应。1950年4 月,成立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担负煤炭购销任务。1952年增加石油经销业务。由于石油依靠进口,居民照明用油实行定量供应。当年煤炭购进235145吨,销售116823吨;石油销售756吨。
1955年,牡丹江市石油公司成立,对石油实行专业化经营。在增加调入量的同时,对用户实行“核定机具,凭证供应”。1956年,对农业生产所用柴油实行优惠政策,每吨优惠价为80元。随着经济发展,煤炭销售量逐年上升,到1957年增至197330吨,比1952年增长68.9%。
“大跃进”期间,由于大炼钢铁和兴办工业,燃料需求量迅速上升。1958—1962年,年平均购进煤炭318657吨。年平均销售量265667.8 吨,比1957年增长34.6%。此间,石油年平均销售量5095吨,比1957年增长73.8%。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燃料销售量下降。1963年煤炭购进286557吨,销售257823吨;石油销售4089吨,分别比“二五”时期年平均下降10.1%、3%和19.8%。
1970年,成立煤炭管理局,实行供产销一条龙管理。对工业用煤直接供应,其他用煤由商业局所属煤炭公司经营,居民用煤凭证定量供应。当年购进煤炭224569吨,销售207512吨。1976年,购进煤炭190864吨,销售222477吨。此间,石油年平均销售量8000吨。
1978年8月,市燃料公司成立,工业与民用煤炭统一经营,分别供应。1979 年,有煤炭商店9户,职工381人。购进煤炭266000吨,销售253605吨;购进石油28500吨,销售28441吨。此间,牡丹江炼油厂建成投产,石油市场进一步扩大,石油出现议价。1985年,地、市燃料公司和地、市石油公司合并,分别成立牡丹江市燃料公司和牡丹江石油分公司。市燃料公司下属煤炭商店12个,职工232人;石油分公司下属石油商店等单位 6个。职工534人。供应5876辆汽车、2376台拖拉机的用油。当年购进煤炭340502吨,销售377951吨(其中零售279739吨);销售石油36052吨,其中汽油22831吨、煤油388吨、柴油7839吨、润滑油4837吨、润滑脂157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