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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产品

第四节 水产品



                 第四节 水产品
  清末民初,境内水产品均自由交易。渔贩到产地收购,向城市贩运,渔民也直接推车、挑担进城沿街叫卖,一些主营食品蔬菜的店铺兼营水产品。
  东北沦陷时期,水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垄断产销渠道,控制市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商业及个体商贩共同经营水产品。1949年,水产品销售量433吨,其中国营商业经销量约占50%。到1952年末,水产品销售量增至879 吨。1953年,水产品销售量增至1242吨,以后逐年增加。1956年,市水产公司成立后,全市水产品经营实行归口管理,纳入计划轨道,以国营商业经营为主。1957年,全市水产品销售量增至2120吨,人年平均供应量10.4公斤。1958年,限制个体渔民生产水产品,货源减少,销售量降至2075吨,人年平均供应量降至8.8 公斤。1959年,地产淡水鱼列为二类商品,由国营水产公司统一收购。同年,由于省外进货减少,市场供应紧张,对居民凭票定量供应,全年销售量降至1111吨,人年平均供应量 3.6公斤。1961年,对生产单位分别实行产品“购七留三”和“购六留四”的办法,并予适当奖售。国营渔场交售一吨淡水鱼,奖售白酒2.5公斤、卷烟2条、胶鞋1 双,每交售10吨,增加奖售雨衣1 件或手推车1台;集体和个体交售1吨淡水鱼奖售白酒5 公斤、卷烟4条、胶鞋1双。由于产量下降,购入减少,全年销售量降至480吨,人年平均供应量1.6公斤。
  1963年,扩大省外进货,同时允许地产淡水鱼完成派购任务后议价销售,市场供应开始松动。全年销售量增至1419吨。1964年,取消收购鱼类奖售办法,实行合同订购、敞开销售。1965年,销售量1421吨,人年平均供应量5.2公斤。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关闭集贸市场,鱼类取消议价销售办法,水产品市场供应日趋紧张,再度凭票供应。1973年,地产淡水鱼收购量下降,省外调入量增加,水产品市场转为以海产品为主。同时对地产鱼继续派购,每交售50公斤鱼补助饲料10公斤,对交售鲜活鱼还实行补贴加价。全年销售量2716吨,人年平均供应量8.3 公斤。1977年,地产淡水鱼收购量继续下降,省外进货量占94.6%.全年销售量2230吨,人年平均供应量6.6公斤。
  1979年,实行派购与议购相结合,允许产销直接挂钩,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经营水产品,改变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统得过死的局面,水产品市场全面好转。1981年3 月,取消凭票限量供应办法,平日议价销售,春节平价供应军民每人0.5公斤。1983年,全部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国营和集体主营水产品的零售网点增至31个,批发机构增至4个,个体鱼贩100余人。此外,食品、蔬菜、供销、林业及其他一些商店也经销水产品。省外进货扩展到辽宁、天津、北京、山东、湖南、湖北、浙江、上海、江西、福建、广东、陕西、四川等20多个省市,商品丰富,品种齐全。全年销售额994.4万元,销售量3315吨,人年平均供应量7.4公斤。此间,由于实行多渠道经营,国营商店水产品经销量时升时降,只占社会总销售量的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