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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酒类

第二节 酒类



                 第二节 酒  类
  民国初年,牡丹江火车站附近几家小店经营从宁安购进的小烧白酒。1932年以后,经营酒类批发和零售商号增多,到1940年有52家。其中中国人开办的41家、日本人开办的11家。白酒主要从市内万泉涌烧锅购进,其他酒类则从日本人开办的大日本酿造、金田洋行、茂利洋行、光武商号、亲和贸易株式会社等批发商号进货。1945年 8月,日本人开办的酒类商号全部关闭,中国人开办的41家也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
  解放初期,由于酒类自由经营,商号增加,管理失控,导致市场混乱,酒质下降。1946年,市贸易公司开始经营酒类批发业务,1948年移交市百货公司经营,零售仍以私营为主。年末,经营酒类的批发网点12个,零售网点389个,其中国合商业零售网点35个,占9%。1953 年,酒类经营划归市专卖事业公司。全市销售的普通白酒以从当地购进为主,其他酒类则从二级站进货,不准自行出省采购。
  1956年,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经营酒类的零售网点下降到149 个。此后,虽然批发业务归属有所变化,但是零售网点一直比较稳定。1957年,销售量51吨。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酒类货源不足,地产白酒年购进量140 吨。为平衡需求,保证重点,日销定量,有计划安排市场。1963年以后,货源好转,瓶装白酒按户供应,散装白酒满足需求,当年销售1427吨。到1965年,批发网点4个、零售网点165个。酒类购进量增至2705吨,销售量1366吨。
  “文化大革命”期间,酒类购销量增加。1975年,批发网点4个、零售网点165个。购进量8726吨,销售量5144吨,分别比1965年增长2.2倍和2.8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酒类经营出现了多头批发的现象。1979 年,购进量增至10316吨,销售量7977吨,年末库存334吨。
  1982年,由税务、工商、卫生、专卖等有关部门组成酒类产销整顿办公室,对酒类产、销逐户审查,发现无证生产的小酒厂13 户、无证经销的个体商户482个。整顿后,保留小酒厂11户,重新核发经销许可证1089户,恢复了正常专卖管理秩序。
  1985年,酒类批发网点6个,零售网点1089个,其中国营115个、集体400个、个体574个。同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酒类总购进4415.4 吨,其中国内纯购进3385.6吨、省外调入611吨、省内市外调入418.8吨;总销售5233.8吨,其中国内纯销售4345吨、调出省外362.9吨、调出省内市外525.9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