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商品检验
  1952年,始建牡丹江商品检验组。1953年检验对苏出口大豆15吨。用扦样探、混合器、天平、电烘箱等工具进行质量分析、水份测定和检验病虫害、杂草种籽。重点发货站有苏方商检人员参与检验。1955年,贯彻对外贸易部颁行的《输出输入商品法定细则》和《现行实施检验种类表》等各项商检法规,建立和健全商检管理制度。1955—1957年,鸡西、尚志商检组并入牡丹江商检组。
  “大跃进”运动开始后,打乱了商检工作正常秩序,出口商品质量下降。1959年6 月,牡丹江商检组改为牡丹江商品检验所。1965年出口商品质量有提高,包装有改进,品种有增加。检验出口商品主要有大豆、芸豆、红小豆、蓖麻籽、马铃薯、冻鱼、分割肉、鲜鸡蛋、氟石、钨砂、硼砂、帘子布和棉帆布等。检验850批次,货值5000万元。1966 年,牡丹江商品检验所隶属牡丹江地区外贸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商检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被加上“封资修”、“管卡压”和“为外国资本家服务”的罪名,予以废除。工作人员由8名减至5名,出口商品放任自流。1972年工作人员恢复到8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商检工作得以恢复和加强,健全了化验室,检验出口商品逐年增多。1977年,牡丹江进出口商品检验所改为牡丹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处,由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垂直领导。同年,检验出口大豆16.9 万吨、大豆磷脂147.8吨、石墨1845.9吨,共检验进口商品45批次。1981年,属于《现行实施检验种类表》内的27种出口商品及合同规定检验的商品全部实行自检。1984年,检验进日商品244批次,索赔3批,索回人民币6 万余元;检验出日商品5875批次,其中不合格96批次,占1.6%。
  1985年,牡丹江进出日商品检验处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牡丹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工作人员增至25名,其中工程师4名、助理工程师4名、技师2名、技术员7 名,技术人员占68%。主管牡丹江市辖各县(不含东宁和绥芬河)、鸡西市、牡丹江农场管理局隶属的各农场和红兴隆农场管理局隶属4 个农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同年,检验出 1:1商品26种、1151批次,检验进口商品1198 批次。其中机动车1388辆、成套设备和单机155台(套),医疗设备、机电仪器、家用电器及散件16952台(套),农业机械和农机具236件,金属材料10824 吨,以及橡胶、皮革、涤纶、纸张等。检验结果进口商品不合格率占1.8%,出具索赔证书12 份。索赔5起,赔款人民币70余万元,外商派人修理6 批。随着对外经贸事业的迅速发展,商检工作日益繁重,商检局建立了中心化验室,新增检验仪器16台,并将微机新技术应用于统计和出证等业务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