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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一章 财政

章下序



  民国时期,牡丹江财政收支由宁安县统一筹措。 东北沦陷时期, 设伪牡丹江税捐局征收“国税”;伪牡丹江市公署设财务科征收市税和发行公债,以维持伪市公署、伪警察等开支,不足部分由伪牡丹江省公署补助。
  解放初期,市政府贯彻“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增加生产,励行节约,紧衣缩食,支援前线,解放全国”的精神,保证解放战争的军需和地方行政经费的开支,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由省统一管理。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财政体制几经变革,不断完善,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开源节流,增强财力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得当。从1950—1985年,全市财政总收入379984.8万元,其中地方收入336840.8万元,省补助收入36840.6 万元,上年结余收入7033.1万元,市补县-729.7万元。分别占总收入的88.7%、9.7%、1.8%和-0.2%。财政总支出371390.5万元,其中地方支出94333.9 万元,上解支出276221.3万元,地方购国库券等支出835.3万元,分别占总支出的25.4%、74.4%和0.2%;总结余8594.3 万元,占总支出的2.3%。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48765.6万元,社会文教费23613.3万元,抚恤救济费2715.4万元,国防费1521.4万元,行政事业费14904.6 万元,其他零星支出2379.9万元,专款治理污染和水资源等支出433.7万元,分别占51.7%、25%、2.9%、1.6%、15.8%、2.5%和0.5%,充分地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