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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第一节 体制



                 第一节 体  制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市财政主要收入全部上缴省,少量零星收入留市解决部分临时费用,正常开支按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核实凭据,由省按月拨付。1950年,省补助市财政经费28.7 万元,占总收入的47.4%。1951年,在统收统支体制下,采取“统一计划,分工负责的办法。即国税收入提成,地方税收入、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划为市预算范围;将行政经费、城市中小学教育费、社会教育费、村经费及其他支出划为市的预算范围。在统一计划下,编制预算,经省批准,由市掌握执行。当年由于各项地方收入增加,省补助仅15.8万元,占总收入的7.6%。
  1953年,实行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收入分类分成”的管理体制。即将财政收入按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在平衡地方收支时,以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综合平衡。收大于支部分差额上解,不足部分划给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再不足时,划给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如仍不足时,由中央拨款补助。地方在划定收入的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存。省划给牡丹江市固定收入有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
  1958年10月,按省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将牡丹江造纸厂、牡丹江水泥厂、牡丹江木工机械厂以及交通、粮食、商业系统的二级站等中央和省营企业下放给市。当年市财政收入增至4393.5万元,为上年的8 倍。按省规定的留成比例30.21%留成1327万元。1963—1965年。又将财权集中,对市实行“收支定项、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适当缩小市的财政管理范围。牡丹江水泥厂、牡丹江耐火材料厂和牡丹江陶瓷厂的收入划归省直接管理。基建拨款、人民公社投资、特大灾害救济费由省专案拨款;对国家税收的开征、减免权限分别集中到中央、省、地区三级。由于国家实行财权适当集中的方针。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市财政收入每年平均比1958—1962年下降39%左右。
  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收入除房地产税留作城市维修费外,其余全部上缴;支出按指标由省拨款,年终结余留给地方。
  1971年,执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财政大包干。采取“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当年市财政总收入17052.9万元,支出16878.1万元,年终结余174.8万元。
  1973—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超收另定比例分成”的办法。规定本市财政收入固定分成比例是:1973年1%、1974年1.5%、1975年2%。因三年连续超收,超收分成比例提高到20%。弥补超支后,每年均有结余,三年净结余274.2万元。
  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了地方组织收入、节约开支的积极性。两年收支相抵,净结余426.8万元。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每年制定预算,按上年决算确定收入基数,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按35%比例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即地方在划定收支范围内,确定包干基数与分成比例后,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五年不变。同年,地方收入15281.9万元,地方支出3581.6万元。1982年,省确定牡丹江市原固定收入上缴省的部分不再上缴,原省下放的亏损企业省不再补助,由市财政自行解决。1983—1984年继续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唯将国家借扣改为调整基数,确定每年缴省270 万元,一定三年不变,执行结果,两年均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省规定:划入市固定财政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盐税(不含战备盐转销)和其他收入。省市共享的财政收入按五五分成,包括海林。烟厂、林口烟厂、穆棱烟厂、桦林橡胶厂、北方工具厂、牡丹江木工机械厂、牡丹江林业机械厂、牡丹江轴承厂、海林钢铁厂和密山铁合金厂等工业企业的工商税。市、县银行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市县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调节税和上缴利润以及市县级外贸、合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和上缴利润等根据财政收支情况酌定分成比例。财政支出的划分是: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部分支农周转金和小型水利费、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事业费和其他支出等列入市包干基数;省统一安排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社会抚恤救济费、边境建设事业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等由省专案拨款,不列入市包干基数。1985年末,全市地方财政收入16543.7万元,占总收入的73.2%,地方财政支出11563.7万元,占总支出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