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监督
第四节 管理、监督
第四节 管理·监督
一、预算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报帐制,所需经费报省审核批准后,纳入省总预算。
1953年后,由市逐年编制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由供给型向管理型转变。1953—1957年,市财政收入总额2167.3万元,支出总额2127.8万元,净结余39.5万元。
1958年,牡丹江市人民委员会为适应财政下放的管理体制,颁布《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制度。但由于“大跃进”中左的错误影响,预算管理失灵。1963—1965年,经过三年调整,财政预算管理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机构瘫痪,管理混乱。1972年,地方财政第一次出现赤字114万元。
1980年后,实行财政“分灶吃饭”,预算管理走向正轨,逐年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85年,市财政收入总额22591.3万元,支出总额21011.7万元,年终结余1579.6万元。
二、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根据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各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发生亏损由财政拨补。
1953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工业企业完成国家产值计划,商业企业完成商品流通计划、利润计划及利润上缴计划后,从实现的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由财政部门分别情况将利润留成比例落实到企业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落实到企业,企业对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比例留成后.上缴国家,纳入市财政收入。1962年工业企业、1966年商业企业分别改为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78年以后,分别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1983年,国营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对64户工业企业、65户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其中25户工业企业、32户商业企业实行税后利润缴纳调节税。
三、文教行政财务管理
1947年,根据牡丹江省发布的财政制度草案规定的精神。对文教行政单位实行年初编制财务计划、季初拟出收支概算、按季决算、年末总结的办法,各单位按财政部门审定的计划妥善安排各项费用开支。
1965 年,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财务指标核定之后.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分月拨款,季终20天之内进行调审、互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年,文教行政单位支出计划为708.3万元,实际支出706.3万元,节余2万元。
197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对差旅费、会议费、取暖费、职工福利费、通勤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工作人员探亲旅费、丧葬费等都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门按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确定定员定额,由各部门掌握使用。1981年,市政府制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经费包干办法》,对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全额或差额预算单位,一律实行预算包干、年终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当年预算包干总额2022万元,年终结余24.6万元,分别用于发展事业基金、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事业等。1985年,由于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投资额大幅度增加,预算包干基金5431 万元,比1981年增加1.72倍。年终结余1.4万元。
四、支农资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支援农业生产支出,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安排和管理。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作为专款管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计划。落实项目,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拨付经费。1958年后,支援农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贫队投资。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贫队实际状况,全面规划,分期分批地给予无偿支援。其它各项支援农业资金,均由主管部门事先作可行性研究,分别情况,定项定额补助。1979年后改无偿支援为逐步有偿支援。到1985年末,市财政累计发放支农资金372.5万元,回收24.9万元,占6.9%。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除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外,其它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各种专项资金,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均由各部门、各单位掌握使用。
1982年,预算外资金纳入计划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年末对各行政单位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予以冻结。经清理后,对62 个单位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共集中资金200多万元。到1985年末,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共91户,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1603万元,支出总额1535万元,滚存结余182万元。
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牡丹江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企业的管理费和间接费等各压缩20% ,对其他各单位也分别安排压缩指标。1961年,开始采取专项控制商品的办法,控制购买的商品有18种。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购买力控制指标,按月编制购物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并逐月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备案。1977年,按省财政部门规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和对某些商品专项审批的办法。1980年,取消凭购货本定点供应。改为指标限额、包干使用,并对某些商品继续采取专项审批的办法。1984年把控制购买的商品由18种减为14种。
七、财政监督
1950年,对企业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54年,市政府财政科设专职监察员,除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分期分批集中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察工作受到冲击。
1978年,全市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80年5月,对28个单位在1979年和1980年4月前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开展大检查。除按规定调帐处理外,上缴财政399.5万元。1983年11月到1984年2月,开展全市性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06.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5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 47.8万元。1985年,对各县(市)、区开展税务、财务、物价、外汇大检查。到1985年末,共查出违纪金额1690.7万元,补缴财政4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