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各税
第一节 工商各税
第一节 工商各税
1920年,境内工商税由宁安县税捐局征收。1923年,在工商税中有营业税附加捐、妓捐、屠兽捐、牲畜交易税、车牌捐、摊床捐、店捐、粮捐、印花税等9种。
东北沦陷时期,苛捐杂税增多。1935年,在工商税中,有营业税附加捐、屠宰捐、蔬菜捐、车捐、犬捐、盐捐、制缸捐、砖窑捐、麻业从业捐、牲畜税等12种。全年税收70万元(伪满币)左右。日本帝国主义为扩大侵略战争,强化殖民地统治,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等税率。1942年10月21日,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增清凉饮料税、典税和交易税(26种行业纳入客体交易者一律课税),并扩大特别卖钱税征收范围。1943年12月,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对烟酒税、清凉饮料税、烟叶税、特别卖钱税和法人营业税等提高征收比例。三次“战时增税”,税种增至34种,其中商品流通税13种、消费税11种、杂税10种。
解放后,市政府为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减轻人民负担,废除旧税制,建立新税制。1946年,牡丹江市政府颁布《暂行国税条例》,规定征税范围有营业税、家屋税(公用房屋不征税)、酒税、观览税、油脂税和契税6 种。同年,牡丹江市政府又颁布了《暂行市税条例》,规定征收税种有市民捐、车捐、不动产取得捐、牲畜捐和屠宰捐等。对输入的粮谷、油盐、燃料和金属制品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免予征税,对输入的化妆品和供祀品等征收入口税,对输出的粮谷按5%税率征收。1947年1 月,执行东北解放区统一规定的一次纳税制。凡输入已纳税的货物再输出时,不再征税。1949年,征收工商税46万元(折核现行人民币)。
1950年 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并先后公布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条例后,全市按新条例征收。对固定的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按所得额征收所得税(不含国营企业); 对临时商业按每次营业额征收临时营业税;对摊贩按营业额的所得额征收摊贩业税。1952年,征收工商业税1253.6万元,比1950年增长4.9倍,占税收总额的87.3%。
1953年,修改税制。对烟、酒、麦粉等22种产品,将原来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一次征收。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和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1957年,工商税收入2249.2万元,比1953年增长34%,占税收总额的87.4%。
1958年5月,试行工商统一税。商业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0年,征收工商统一税7109.3万元。1961年,关停并转一批企业,工商统一税收入降至4114.9万元,比1960年减收42%。从1962年起,连续8年工商统一税收入均在四五千万元间徘徊。
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工商统一税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除征收工商税外,还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原工商统一税108个税目简化为44 个,税率由141种简化为 82种,对多数企业简化为一个税率征收。同时降低农业机械、化肥、水泥等支农物资的税率,提高缝纫机、手表销售税率。1976 年,工商税收入 8634.3万元,比1965年增长55.3%,占税收总额的92.4%。
1983年经济体制改革时,税制也相应调整,逐步恢复复税制。在国营企业中试行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税后利润按比例分成上缴财政。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全部按税收形式缴纳,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第二步利改税后,原工商税改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4种。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调节税和建筑税等税种。1985年,工商税收入19133万元,占税收总额的90%,比1978年增长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