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得税
第二节 所得税
第二节 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工商业税中含工商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多少确定。税率实行全额累进制,共21级。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5% (含附加税4.5%)。1950年,征收工商所得税42.5万元,占税收总额的15.9%。1951年,征收利息所得税。1958年5月,试行工商统一税时,工商所得税辟为独立税种。对集体和个体工商业以及预算外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所得税征收。公私合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后,不再征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 4月,实行对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集体工业与商业区别对待的方针。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8 级超额累进制,合作商店实行9 级超额累进制,基层供销社实行比例税制,个体企业实行14级全额累进制。1964年,征收工商所得税185.9万元,占税收总额的3.53%,比1962年下降6.9%。1976年,工商所得税收入674.2万元,占税收总额的7.2%,比1965年增长2.2倍。1980年以后,集体和个体商业改用集体工业的8级超额累进制征收所得税。1985年,征收工商所得税908.1万元,占税收总额的4.3%,比1980年增长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