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各税 第三节 地方各税
新中国成立后,征收娱乐税和宴席税。1950年3 月,两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同时,开征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契税、房产税和地产税。1952年,地方各税收入98.7万元,占税收总额的6.9%,比1950年增长6倍。
1953年,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并入正税,并调整税率。同时,将屠宰商应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废止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宴席、旅店、冷饮、舞场等税目并入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8 月,对相互馈赠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10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62年3月和6月,分别开征集市交易税和自行车牌照税。1963年1 月,对城市居民地产税改按每10平方米税额7分定额征收。1964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5 年,市政府决定,买卖、典当、赠予或互换土地房屋由承受人缴纳的契税,改由房地产管理局代征。翌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征收地方各税168.7万元,其中房地产税159万元,占94%,比1957 年增长31.6%,占税收总额的2.9%。
1973年,改革税制,企业应交纳的房地产税和食品部门应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对集体伙食单位和外侨宰杀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由于房地产税和屠宰税征收范围缩小,地方各税收入下降。1976年,地方各税收入41.2万元,占税收总额的0.4%,比1965年下降81%。
1977年12月,黑龙江省财政局规定,房地产税30%上缴省,其余留市使用。1980年4月,暂停牲畜交易税,1983年1月又恢复征收。1985 年,市政府决定停征自有房屋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自行车牌照税。在此期间,由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税源增多,地方各税收入显著增长。1985年末。地方各税收入1229万元,占税收总额的5.7%,比1978年增长16.5倍。
牡丹江市历年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