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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税

第四节 农业税



                 第四节 农业税
  解放初,农业税称公粮,按实物征收,实行累进税制。1946年,征收公粮按产量和人口计算。每人平均收粮6斗以上征粮2%。8斗以上征粮8%,1石以上征粮15%,1.2石以上征粮22%,1.3石以上征粮25%。同时,每垧地征收公草10 公斤。土地改革以后,为鼓励农民发展生产,按耕地常年产量征收公粮。1948年,丈量耕地,评定等级,查田定产。1950 年,按常年产量22%征收公粮,并按正税加征14%地方附加。1951年,郊区征税面积7万亩,总产683.5万公斤,税率20%,按正税20%加征地方附加,实征公粮144.5万公斤,折人民币8.8万元。1953 年,每亩常年产量定为96.5公斤,税率为23%,取消地方附加。1957年,由征收实物改为 “以粮顶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当年应征税面积24万亩,总产2259万公斤,实征公粮 520万公斤,折款44.9万元,比1953年分别增长2.4倍和2.3倍。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每亩常年产量上调至 126.9公斤,税率下调至 20%。1961年,每亩常年产量旱田由89.2公斤下调至73.3公斤;水田由 193.9公斤下调至140公斤;菜田由201.7公斤上调至216.7 公斤,税率下调至 14.2%。并依据耕地状况,经民主评议,旱田分四等,水田和菜田各分五等。实行比例税率,最高为15 %,最低为 13%。此后,依征的农业税常年产量和税率长期稳定。1976年,征收农业税59.3万元,比1965年增长2.4%。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集体结算的农业税改为以户结算。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征农林特产税,对生产、采集木耳按实际收入的5%征税;种植人参按实际收入的9%征税。1985年,征收农业税91.4万元,比1978年增长26%。
               牡丹江市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