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减税·免税 第五节 减税·免税
一、农业税减免
解放初期,对遭灾歉收的农户,依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分别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同时实行社会减免,对烈军属、鳏寡孤独和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给予照顾。1953年,实行按地块评灾和减免。1957年,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灾减免。同时增设机动减免,照顾负担偏重、社员分配偏低的灾区贫社。1960年,全市大面积受灾,减免公粮49.5万公斤,为1959年减免额的1.6倍。1979 年,取消灾歉和机动减免,实行按口粮标准定起征点和按人均分配收入定减免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年平均口粮旱田队150 公斤、水田队200公斤、水旱兼作队175公斤为起征点,口粮不足起征点的或者社员年分配收入旱田队50元以下、水旱兼作队55元以下、水田队和菜田队6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废除起征点和按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定减免的办法,恢复灾歉和机动减免。翌年,又取消机动减免,改为受灾户“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办法,按灾情轻重和减免率进行减免。社会减免率占依率计征总额的2%左右,从1984年起连续两年占3%。共照顾烈军属、鳏寡孤独和贫困户956户,平均每户减免农业税49.12元。1985年,农业税减免率为26.9%,减免主粮106.5万公斤,比1978年多减免24.5万公斤。
牡丹江市历年农业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二、工商税减免
解放后,因火灾水患等自然灾害造成亏损的企业,政府给予减税或免税。1952年,工商各税减免额7.5万元。
1953年以后,工商各业健康发展,1956 年1月,全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胜利完成。在此期间,除对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继续减免税外,其他减免税因素不多。1957年减免税15万元。
1958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仓促上马的一批企业多数经营不利。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陆续关停并转。对于这些经营亏损、无力纳税的企业,减免税较多。1965年减免税70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税收工作被批判为“管卡压”,减免税工作放任自流。1972年,市税务机构正式恢复后,税收减免步入常轨。对于纳入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和治理“三废”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减税或免税;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小学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税率在5%以下的暂免征工商税。1976年,减免工商各税9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减免税因素增多。对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销价不动而造成亏损的企业,经批准减税或免税。城镇企业、事业和区街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月起,除征收工商税外,免征所得税1—3 年。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安置待业青年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税2年。对县以上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供销社为发展农牧业销售的汽油、润滑油、化肥、种子、种苗、盐、农药、半机械化农具、塑料薄膜以及代理农机公司按统一价格销售的农机具和零配件,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食品工业企业。产品销售亏损或微利,经批准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和服务性行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占50%以上的销售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对来料加工的出口商品。从第一笔收入起免税3 年。外汇贷款用于基建、技术更新和引进设备投产见效后,经批准可用新增产品的工商税免税还贷。出口商品由生产企业同口岸直接结算的免税。1981年,共减免税406万元,以税还贷减免454.5万元。
1985年,企业亏损面增大,减免税额增至1428.8万元,以税还贷减免1303.5万元。
牡丹江市部分年份工商各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