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稽征管理
第六节 稽征管理
第六节 稽征管理
牡丹江市税务稽征管理始于1950年,工商业税实行按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民主评议征收3种方法。全市3400户工商企业中,按帐征收的为100户,占 2.9%;定期定额征收的为200户,占5.9%;民主评议征收的为3100户,占91.2%。对民主评议的纳税户,按行业划分13 个专责管理区,组成146个纳税小组,配备20名税务专管员负责稽征管理。由 10名税务干部组成稽私队。对重点纳税户随时抽查,控制税源,堵塞漏洞。为扩大按帐征税面,市税务局先后举办13期建帐训练班,培训企业财会人员400 多名,强化私营企业帐目管理。到1951年末,按帐征税户达1700户,占纳税户的 50%。1952年初,在“五反”运动中,发现不法私营工商户偷税漏税严重。为改变这种局面,组织私营工商户中的积极分子对不法私营工商业者开展面对面的说理斗争,依法责令补交偷漏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组成整顿行商办公室,抽查22户,发现均有程度不同的偷税漏税行为,共偷漏税34400 元。嗣后,强化专责管理。发挥纳税小组的作用。并在私营工商企业中建立健全财会帐簿,统一发货票,按帐征税。同时,税务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组成普查委员会,对工商企业、个体商贩和行商进行普查、登记、发证,建立纳税清册和报告验收制度,完善稽征管理措施,偷漏税现象明显减少。
1956年1 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市税务机关专管人员对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税收法规教育,先后有200 多人参加学习。在学习过程中,采取缺啥补啥的办法,完善财会帐簿,建立纳税鉴定和联系制度。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每季检查1 次;对合作商店、小商贩每月检查1—2次。所得税按季估征。1957年,颁布《牡丹江市工商各税征管工作办法》,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合作商店(小组)等企业,按所有制性质分口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市税务机构瘫痪,规章制度废弛,税收流失严重。1971年,恢复所得税汇算工作。1972年8月,税务机关恢复后,为企业财会人员举办20 多期学习班,培训财会人员1000多人次,使企业恢复正常纳税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区按行业各税统管,巡回检查,定点征收;个体商贩各税统管,分片征收。1980年以后,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无力偿还贷款的允许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工商税还贷和投放周转金,扶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税收。到1985年末,减免税、以税还贷和投放周转金共7640万元,促进生产发展的有126个项目,提高经济效益的有91 个项目,共增加产值34500万元,增加税收12800万元。年内抽调业务骨干百余人进行税收大检查,检查纳税单位1887户,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323户,偷漏税额71万元,占应纳税额的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