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 理
一、现金管理
1949年 3月,东北银行牡丹江支行开始对市直机关和公营企业实行现金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并按月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由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1950年 4月,成立牡丹江市现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牡丹江市现金管理规则》。12月,全市129个单位全部纳入现金管理。
1958—1960年,现金管理偏松,货币发行偏多。1961年,市人民银行设立现金管理窗口,审查现金支付,重新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实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失控。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城乡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全面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对117 户主要工商企业实行现金计划管理,企业按季度报送现金收支计划。同时恢复现金管理窗口,逐笔审查现金支付,不定期进行重点检查。1984年上半年,全市检查现金管理单位308户,其中,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18户,占5.9%,超过金额6800元;坐支的51户,占 16.6% ,金额达78600元;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的54户,占 17.5%,金额达32000元。对情节较严重的12户进行了经济制裁,其中1户罚款300 元,11户停止现金使用累计74天。及时制止了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1985年,全市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达313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605户,占51.2%;集体所有制单位1528户,占48.8%。库存现金限额总计569 万元,平均每户1816元。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1 月,试行工资基金管理。本着“普遍试行、重点掌握、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依照国家规定监督支付。1965年,试行劳动工资核增核减办法。职工调动时,双方劳资人员须到各自开户行办理工资增减手续。
1972年6月,各单位均以1971年 12月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为基数,加减合理调整部分,由市劳动局和银行共同核定劳动工资指标,签发劳动工资管理簿,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73年后,国家下达全民所有制单位年度劳动工资计划,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1977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临时工工资也纳入工资基金管理。1979年,废止劳动工资核增核减办法,按劳动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同年,各企业恢复奖励制度后,银行以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核定的年度奖金总额为依据监督支付。1980年,奖金总额控制在月平均工资1至2个月内,最高不超过两个半月。
三、金银管理
1928 年,永丰金店开业,经理王子明,资本金1万元(核伪满币)。到1932年末,先后有恒利、东升、益丰3家金店开业,金银均自由买卖。1933年6月14日,日伪政权通过伪满中央银行发布《产金收买法》,强行“收购”民间黄金。1933—1935年,荣昌、宝太和、华昌3 家金店开业。1937年5月,日伪政权加强黄金统治,实施营业许可证制度,1940年,金店全部倒闭。
新中国成立后,市人民银行统一办理金银收购和配售。收购的金银全是民间交售的金银饰品;配售黄金按省计划供应,由牡丹江市玉器厂生产黄金饰品;配售白银供应牡丹江电线厂和发电厂等单位生产所需银焊条和银焊片。
1983年 4月,市人民银行确定牡丹江市工艺美术公司供销经理部为黄金饰品经销点,同年,销售黄金饰品1.7公斤,1984年销售6.6公斤。1985年,增加黄金饰品生产和销售。玉器厂生产黄金饰品115公斤,除调拨广州等地20 公斤外,其余调给本市百货大楼、第二百货商店、朝鲜民族商店、专业用品商店、工艺美术公司刺绣门市部、珠宝商店和东升金店等金银饰品销售网点零售。加上调入,全年销售黄金饰品112公斤,回笼货币609万元;销售白银饰品3.36公斤,回笼货币0.67万元。